呵呵,我自己也是。 我自己讨论吧,在blog里贴的。
行为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表演。因为表演本身就是它的展示与完成方式,就象图像是摄影的基本方式,声音是音乐的基本方式。它作为行为艺术的载体出现,具有极强的独立性与完整性,也可以说,它完全可以脱离而且应该脱离记录而存在。非记录性与不可保留本来就是行为甚至整个后现代艺术最为原初的意义和存在理由之一。所以很难想象有失去表演性或者完全不为表演而存在的行为作品,(因为这种作品完成了自身的界限超越,通常它被称为“观念”了)但是完全可以想象没有摄影,没有录象的行为,实际上行为就应该是没有摄影与录象的,正因为此,才会有所谓“新媒体”的出现。假如让人现场观看它或许会是一个行为,是的,一件作品的意义和性质已经不象过去那样单纯,或者说作者的目的与意图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也不再是决定性的,作品的意义常常在呈现过程中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才慢慢明晰,这也正是在行为中强调艺术受众所产生的结果,有意识的消除传统的创作定义,模糊创作主体与所谓的接受者之间的界限。所以,这样的作品完全有可能因为现场观看而改变意义,但是重要的是并不能以假设你已经进行了现场观看来判断作品的性质。因为我想呈现的仅仅是照片而已。“照片”就是它的形式和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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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了我。 伤与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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