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汤加丽的人体摄影官司!汤加丽(赢)
“全裸”———即使在中国人观念愈加开放的今天,它仍然是两个让人侧目的字眼。可以想象,作为演艺圈里第一个拍摄人体艺术写真并署名发表的专业舞蹈演员,汤加丽因“正面全裸”而一夜成名后,心理上所承受的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不过,这一切显然还不够“赎罪”,她的写真集自出炉后便带来了连续几年的几个官司。昨天,远在加拿大温哥华演出的汤加丽专门致电本报记者,她在电话中兴奋地说:“侵犯我的肖像权的官司,今天终于判决了,我赢了!”
恩怨三年官司不绝
汤加丽没有提被告的名字,那个人叫张旭龙,是她的人体写真的摄影师。汤加丽与张旭龙的恩怨可以追溯到三年前。2002年9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的书,它被称为是“国内第一个实名人体摄影出版物”,书中大胆的正面裸露镜头引来社会各界一片哗然,随即,有关此书的话题及报道铺天盖地,书及书中人一炮而红,“名与利”迅即在摄影师张旭龙与汤加丽的面前张开了巨大的诱惑网。2003年7月,张旭龙将人美出版社推上法庭,他指该书侵犯了其署名权,还侵犯了其作品完整权和获酬权。同年11月,张旭龙又提起诉讼,要求汤加丽登报道歉,并支付摄影稿酬206080元。2004年4月26日,法院判决汤加丽支付张报酬10万元并赔礼道歉。
“反击战”索赔51万
相隔5个月后,2004年9月,汤加丽也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反将张旭龙告上法院。汤加丽同时起诉了吉林美术出版社和北京劳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汤加丽称,由吉林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劳动大厦销售的《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张旭龙·看见记忆》中使用了她的肖像,署名为张旭龙。汤加丽认为,张旭龙未经她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侵犯她的肖像权,另两个被告发行销售该图书也应承担责任。她要求对方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51万。
一审判决获大胜
昨天,“尘埃”终于落定。通过汤加丽的委托代理人,记者第一时间拿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事所作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张旭龙侵犯汤加丽肖像权的行为成立。其判决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被告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停止对《汤加丽人体写真·看见记忆》上、下二册精装本、《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1)、(2)》简装本的销售。
二、被告张旭龙须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书面向原告汤加丽赔礼道歉。
三、被告张旭龙赔偿原告汤加丽人民币30万元,吉林美术出版社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感慨“高尚”被庸俗化
昨天,汤加丽虽远在加拿大,但是电话毫无保留地传达了她的兴奋之情,她说,“两年多来,关于官司,我一直保持沉默;因为在中国,做这样一件事太不容易,两个合作者反目,亲手将一件高尚的事情庸俗化,我真的不愿意看到”———从赤裸的“高尚”到众说纷纭的“庸俗”,汤加丽这一路的心理历程只有她自己知道,而这场官司的赢得对她来说有着别人很难体会到的深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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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肠好,脑子灵,肯用功,很专一,更重要的是人长的美! ---------很明显..我就是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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