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告摄影作品网络维权第一案(转自金羊网)
范冰冰内衣秀若“祸”
1月20日,业界所称的“广州广告摄影作品网络维权第一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审,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以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纪龙)两家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了全国十佳广告摄影师范华的作品“范冰冰内衣秀”而坐上了被告席。
“内衣秀”被32家网站转载
2004年7月,受某品牌内衣公司的委托,身为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的范华创作完成了“范冰冰内衣秀”系列的平面广告拍摄,该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内衣公司拥有对作品的使用权。而同年9月,范华发现,32家大大小小的网站未经他同意陆续转载了这一系列的作品,其中不乏搜狐、网易、新浪、雅虎等门户网站。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部分小网站还对照片进行拼接改装,别有用心地冠以“百变妖精”、“激情妖媚”、“暗夜诱惑”等低俗的字眼,严重歪曲了作品“内衣展示”的创作本意,更有甚者还在图片上打上了“未经本站许可不得转载”的字眼,声称作品版权归转载照片的网站所有。
在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贾施平律师的建议下,范华决意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范华在诉状中称,网站做法违反《著作权法》,侵害了原告对该创作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网络信息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权利。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对其作品的侵害,在原传播范围内公开向其道歉并作出相应赔偿。
在开庭前,网易承认侵权愿意赔偿,希望双方能和解,但是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所以法院调解不成功;而世纪龙一开始不承认该网站上有“范冰冰内衣秀”系列作品,直至法官当场上网,发现该系列作品的一部分图片仍然登载在世纪龙的网站,世纪龙才承认侵权。
本案暂未审结,将择日再审。
网络著作权案件争议焦点多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争议的焦点比较多。
首先由于拍摄的是数码照,没有底片,所以网易和世纪龙都对范华是否拥有“范冰冰内衣秀”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和摄影作品的使用权提出疑问。为了证明范华的著作权,贾施平律师出示了一张光盘,上面有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40张左右内衣系列图片以及当时拍摄现场的花絮,其中有一张拍摄花絮上出现了范冰冰和范华两人的形象。
然后世纪龙认为,范华与内衣公司曾签订的协议表明该系列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但内衣公司拥有对作品的使用权,所以范华不是权益主体。贾律师反驳称,该协议说明范华是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只是规定了作者的使用权限,作者要使用该系列作品须经过内衣公司的同意,这并不是说明范华就没有使用权,所以范华是权益主体。
图片来源何处、是否非法转载也是争议的焦点问题。网易认为其不是恶意转载,图片是由网易的协议公司提供,而出于对这家公司的信任,网易没有核实图片的来源。世纪龙认为页面上的新华网的网址已经说明了图片的来源,而原告律师认为那是链接而不是来源。贾施平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立法精神肯定了网络传播属于一种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而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而对于赔偿金额,网易则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没有确实的法律依据,而按照以往的我国关于稿酬的规定,该组图片并无历史价值,应该按照30~300元一张计算。网易使用了十张图片,则最多赔偿3000元。原告律师则认为赔偿金不是指稿酬,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的来确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定额赔偿方法。定额赔偿的幅度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所以网易应该赔偿原告5万元。(记者 刘敏 曾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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