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的界定—转自中摄网民俗版 (皓月著)
------关于是否侵犯了肖像权问题的解答(皓月) 有一些影友提出了“肖像权”的问题是一个大家还不明白的问题。是不是营利,有时也难以界定.针对影友们提出的这一个问题,现在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解答。 关于什么是侵犯了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所规定的。 影友们经常在公共场所抓拍一些人物照片,比如:在时装摄影、舞台摄影、体育摄影、纪实摄影,或者名人等其他公众人物的演讲活动中,拍摄的含有人物肖像的照片,怎样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呢?这就要根据影友们使用该照片的目的来区别。假如你把所拍摄的照片当作新闻照片在媒体上发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犯被摄者的肖像权;假如你所拍的照片用于介绍某种商品和某个人物,如婚纱、汽车、或某位演员、运动员、名人的成就,以及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等,而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构成侵犯被摄人的肖像权;假如你所抓拍的人物照片只是用作个人欣赏、学习研究和提高拍摄技术,这属于依法“合理使用”的情形,也不构成侵犯被摄人的肖像权;如果被摄影人明确表示(最好以书面许可协议的形式):摄影人可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含有其肖像的影像作品,这是合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这也是不构成侵犯被摄影人肖像权的情形之一。 如果摄影人以营利为目的,把所拍含有人物肖像的照片大量复制,或者刻录成光盘,或者出版用来牟利的摄影集,并实施发行、出售、获酬展销等行为,又事先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这都是以营利为目的,都是侵犯了被摄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侵权人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肖像权人没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这是放弃维权的行为。另外,影友们千万要注意:1、在摄影作品中别故意丑化被拍摄的自然人,以免产生麻烦;2、若以营利为目的,则必须经权利人——肖像权人同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是法律概括式的规定和禁止性规范。是否未经他人同意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肖像,就构成了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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