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人海飘过 发表 经和对方商量无果的情况下,在对方所在地长春起诉,经达近半年的等待,得到当地法院如下判决(摘要): 原告当庭提供了其所拍摄“母亲”作品过程的15张相关图片,其中包括原告与“母亲”作品母亲本人的合影,以及中国摄影家协会授予该作品为获奖作品的证书,足以证明原告为涉诉作品的作者,故原告依法拥有涉诉作品的著作权。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原改已预交),原告负担1653元,被告负担3857元。 原告起诉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赔偿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作品的完整权及获得报酬权全都被法院驳回! 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道歉,原告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全部自负! 近半年过去了,著作权和《母亲》的肖像权早已被践踏得体无完肤 而黑心的商家被判赔的一点点费用至今一分不付! 我会不停的呼吁,直到他们把我抓进监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