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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7:46  #1
会员
捕光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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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现一个“你参赛我就随便使”的“霸王条款”,我们一起改了它!!!
刚刚从中摄网看到,据“猫鼠一家亲”版主披露,“尼康在中国 2007·年轻·梦想征稿”中也出现了同样的“霸王条款”,令人震惊的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上海市摄影家协会、《上海摄影》杂志居然也成了“霸王条款”的帮凶!!!解海龙副秘书长在中国摄影报上刚刚说过,为摄影人维权就是最大的办实事。照这样的办下去,摄影人咋维权?!中摄协,你这是在自己拆自己的台!!!
强烈呼吁中国摄影家协会介入调查此事!!!
要真想替广大摄影人办实事,就不要做霸王条款的帮凶!!!
取消霸王条款,还我公正、公平!!!
大家一起来发声:取消霸王条款,就从“尼康在中国 2007·年轻·梦想”开始!!!否则,大家就抵制比赛,绝不上当!!!

附:中摄网的链接http://cpamaster.163service.net/user/script/forum/view.asp?article_id=1738898


“猫鼠一家亲”版主的原文:

我来说两句:首先,不能怪参赛者喜欢参赛。因为,大多数的摄影人都有一个梦想,那就是通过参加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参与主办的影赛来获取加入协会的资格。诚然,加不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不能作为衡量一个摄影人水平高低的绝对标准。但是,一种归属感永远是一个人为了一个目标努力的动力。

其次,作为摄影人的“娘家”单位-----中国摄影家协会在参与主办的时候,应该对比赛的细则进行审查。对一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在源头上就为“自己人”维权做好把关工作。解海龙同志在中国摄影报上就说,为摄影人维权就是最大的办实事。

尼康在中国 2007·年轻·梦想征稿也出来了,我看见征稿细则里又出现这样显失公平的条款:

u 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上海市摄影家协会、《上海摄影》杂志拥有参加本次活动所有作品的使用权(包括公益活动、商业宣传等,不另付稿酬)。

u 投稿作品必须为投稿者本人所摄,作品中涉及肖像权、著作权等法律事宜均由投稿者自负,并同时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其他责任和损失(包括第三方的损失)。活动组委会、参与单位及尼康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向投稿人追诉的权利。

-------------请注意:所有参与主办、承办、协办的单位都“拥有参加本次活动所有作品的使用权(包括公益活动、商业宣传等,不另付稿酬)”的权利,而在后面的条款里规定了他们所有的免责。

在这里,我顺便呼吁咱们社区的影友们:从自己做起,不给这个比赛投稿!!!


[ 此帖由 捕光掠影 最后编辑于: 2007-07-10 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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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2:0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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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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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打愿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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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4: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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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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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

另外如果是霸王条款,是否属于违法呢?是否有机构管理这样的事情?是否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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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可以@不许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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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7:48  #4
会员
捕光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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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喷墨论坛举办的摄影比赛就有一条“霸王条款”——“中国喷墨论坛对获奖作品拥有相关的宣传广告使用权、修改权。无论商业目的与否均不另付报酬。”后经参赛者“光影猎人 ”以退出比赛抗议后,主办方修改了这一引起争议的“霸王条款”。因此,大家必须团结起来,迫使尼康修改参赛条款,否则,我们就呼吁大家拒绝参赛!

请看相关链接
http://bbs.inknet.cn/thread-2979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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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9:48  #5
会员
葡萄成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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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精神上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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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9:49  #6
会员
江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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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多啊,您不参加有人参加啊,靠老百姓不是办法,指望“我们的有关部门规范这样和类似于这样的各类活动,给一个是否是霸王条款的定论,然后决定取缔还是大力支持”。不过我们的有关部门都很忙,得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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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0:2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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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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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 什易在 2007-7-9 8:43:30的发言片段:

支持!

影友们应该团结,而不是说风凉话。今天你不维权,明天你就会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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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旅游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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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1:00  #8
会员
黑夜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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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拍着玩呗,还老爱参加个比赛.名利所驱,烦恼多多..
.江湖山野之中亦不乏绝世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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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2:46  #9
会员
捕光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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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超级大白兔”老师提供的法律条文参考。完全可以肯定的是:尼康的条款无效,绝对应该取消。

附:
可以尝试法律途径 ——超级大白兔
--------------------------------------------------------------------------------

兄弟,很同情你,指不定哪一天别的朋友也受害了,你可以请你的律师给索尼、好耶发律师函,虽然我对大民商法不很精通,但根据在学校学的理论和有关条款我觉得他们这么做是不对的,是应该对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如下:
根据现行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由此可见,他们首先违反了合同的根本……公平公正
1、你们之间是合同
2、你们之间合同无效(注意标注的★号)
3、他们的规定属于要约,你参加了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4、他们违背第39条规定
5、应该按照41条解释
6、他们更违背了52条
7、请求法院按照54条2项处理

给你造成的损失是:
1、未经你许可发表具有逆版权的作品
2、极易被误解你获取了报酬而影响你的声誉
3、使你的精神受到了侵害
4、因你维护你的权益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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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2:58  #10
初级会员
苏州阿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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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息为本 以日新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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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3:19  #11
版主
人海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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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山东, .
引用:
最初由 红土高原 发表
以下是引用 什易在 2007-7-9 8:43:30的发言片段:

支持!

影友们应该团结,而不是说风凉话。今天你不维权,明天你就会被侵权!

呵呵,这是我在中摄说的,现在还要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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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3:26  #12
会员
康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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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9634
注册日期: 2002-10
来自: 中国, 四川, 康定
俺订了一份有关捏影滴报纸,上面登了这个霸王滴。更霸王滴是,参赛者还必须在这个霸王下签字,不然,送交滴作品全部无效!
俺把这当笑话看…… ~~~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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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而言下者言必非之
不知不言小者行必端之
知无不言上者言必信之
知而不言大者行必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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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1 10:57  #13
会员
江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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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22990
注册日期: 2004-06
来自: 中国, 新疆, 吐鲁番
人海漂过的遭遇还没有定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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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1 12:17  #14
会员
青山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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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6-02
来自: 中国, 河南, 焦作
引用:
最初由 江河源 发表
人海漂过的遭遇还没有定论啊
彼此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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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1 12:57  #15
会员
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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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898
注册日期: 2007-03
来自: 中国, 北京, 海淀
引用:
最初由 黑夜有灯 发表
没事拍着玩呗,还老爱参加个比赛.名利所驱,烦恼多多..
.江湖山野之中亦不乏绝世高人..

支持!我就从来不参赛。也没参加过活动。括号:一是自娱自乐。二是怕重毒。


[ 此帖由 老桥. 最后编辑于: 2007-07-11 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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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玩到最后,就是一长一短两支头.
EF17-4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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