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确定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文摘一) (一)有关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自1984年12月开始施行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规定,摄影年画、宣传画的稿酬标准为每幅50-150元,其它摄影画册的稿酬标准为每幅1.5元-120元不等。1990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提出摄影出版物的稿酬标准可适当提高50%至100%。1994年国家版权局权办字[1994]64号复函提出在确定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时,可考虑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也可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1996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可以采取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以侵权人侵权所获利润为赔偿数额、按国家规定付酬标准的2-5信计算赔偿数额等三种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2001年10月修正的我国《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单独列为一种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并在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司法实践中确定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主要做法 目前,各法院对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不一致的,但在确定赔偿额时通常会适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以权利人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为基础,确定2-5倍的赔偿数额,其中合理预期收入可能是酌定的稿酬支付标准,也可能是权利人自行制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还可能是相关行业标准;二是根据摄影作品的历史文化价值、侵权情节等因素,由法院酌定侵权赔偿额。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出现高额赔偿的情况,如曾出现过单幅照片获赔13万元的案例。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第2004-3期 作者:张晓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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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为弓,以法为弦,以心为机,以神为矢,发乎无形,成乎有象,御气破空,莫不中的,是谓不射之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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