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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摄影论坛 > 器材讨论区 > 宾得 Pentax > 版主“一派酸风”你好!重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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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17: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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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顽童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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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一派酸风”你好!重要咨询
咨询一下:我平时抓拍或者偷拍的作品,(不认识的人)若是本人在我们新摄影里面发现后,属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请尽快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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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17:3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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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吴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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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版主“一派酸风”你好!重要咨询
引用:
最初由 老顽童5号 发表
咨询一下:我平时抓拍或者偷拍的作品,(不认识的人)若是本人在我们新摄影里面发现后,属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请尽快答复。谢谢!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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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17:4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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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吴潜人

级别: 大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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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e:版主“一派酸风”你好!重要咨询
引用:
最初由 句吴潜人 发表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第一种情况虽是未经本人同意;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种情况不是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就均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 此帖由 句吴潜人 最后编辑于: 2011-06-15 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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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18: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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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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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楼上朋友们解释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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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18:06  #5
会员
一派酸风

级别: 小学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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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山东, 泰安
补充一下
现在目前对肖像权侵权的案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的。

我记得我们论坛里 人海飘过 斑竹,曾经有一副肖像作品被侵权作为商业用途使用,但具体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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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19:4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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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顽童5号

级别: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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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四川, 乐山
感谢“句吴潜人”和版主精辟的法律知识解释!具体地说:我们在“新摄影”上所发表的作品不作任何广告和营利性为目的的就不算是“侵权”吧!那些抓拍带有“丑态”或批评的图片算吗?我们只是业余爱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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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21:0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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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酸风

级别: 小学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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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初由 老顽童5号 发表
感谢“句吴潜人”和版主精辟的法律知识解释!具体地说:我们在“新摄影”上所发表的作品不作任何广告和营利性为目的的就不算是“侵权”吧!那些抓拍带有“丑态”或批评的图片算吗?我们只是业余爱好而已。

不客气。
我本身不是从事法律工作,但看了你的问题后,刚才咨询了一位律师朋友,针对您所说的“那些抓拍带有“丑态”或批评的图片算吗?”,我的律师朋友解答说:无论是主观故意或者主观无意,如果带有“丑态”或批评的图片给当事人带来了负面影响、在人格上容易让人理解为攻击、诋毁的嫌疑,可能在法律纠纷中要负责任,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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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22:5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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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顽童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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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版主快速回复。下面我举一例问问,看看是否有错?还望版主明确回答,使我今后能好好把握。比如说这张图片,是偷拍的。和尚若是在网上看见了,说我有损他的形象!这算不算是“侵权”?《超哥~和尚》
老顽童5号 上传了这个图片:
相机: PENTAX , PENTAX K-x   更多EXIF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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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22:56  #9
会员
一派酸风

级别: 小学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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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9-02
来自: 中国, 山东, 泰安
个人理解这个应该没问题。

说个赖皮点的话,就算是真有点问题,他也没时间去和你打官司,呵呵

放心大胆的拍吧。

如果要是都侵权的话,那扫街的还扫不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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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23:02  #10
会员
老顽童5号

级别: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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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版主在百忙中的回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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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23:34  #11
会员
一派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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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老顽童5号 发表
谢谢版主在百忙中的回复!非常感谢!



这么客气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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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6 00:59  #12
会员
老顽童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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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豪爽! 有机会来四川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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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6 09:38  #13
会员
一派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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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老顽童5号 发表
版主豪爽! 有机会来四川玩。


也欢迎您来爬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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