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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辽宁长江 于 2007-10-12 07:01 解除置顶
2007-02-27 20:59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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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43.一张好照片应该避免的八个方面
43.一张好照片应该避免的八个方面

1、主体孤单无陪衬;
2、主体位置忌居中,人物忌正面;
3、画面忌被线条割裂,尤忌平分割线;
4、水平忌歪斜不稳;
5、主体与陪体忌宾主不分,喧宾夺主;
6、横竖线条忌等距排列无疏密变化;
7、景物断续线忌高低起伏,一字排开;
8、画面忌杂乱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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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21:00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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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44.如何按快门?(初学者不可不看哟)
44.如何按快门?(初学者不可不看哟)

按快门看起来很简单;其实并不是一按了之。尤其是一些重量较轻的相机(如傻瓜相机),
正确的方法是:
以单反相机为例;左手掌托在相机的下部,手指在前面的镜头部分,拇指在左边,食指在右边,拇指和食指相互配合调焦或者变焦,右手握在相机的右侧,拇指在后盖处,中指靠近拇指的一侧在相机的前侧,与拇指夹住相机,右手的食指在快门处,轻放在快门上,当取好景,调好光圈及快门后,食指轻轻慢慢按下,当感到有一定阻力的时候停止,当一切条件具备后,在拍的时候,才最后把食指稍加力轻轻按下(只是食指),注意在最后按下的时候要保持其它手指不动,这点很重要,否则会造成相机的晃动,该张照片的质量就会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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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21:0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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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45.什么是正确曝光
45.什么是正确曝光

安排两个有经验的摄影者在同一景色前,分别给他们一卷相同的胶卷,让他们拍摄。这两个摄影者对于同样的情况,却会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例如,一个可能为了使画面简洁而采用远摄镜头;另一个可能为了把许多景物都摄入画面而采用广角镜头。一个可能着重于记录景物的细部影纹;另一个可能着重于记录景物的广大场面。即使拍摄角度相同,他们的曝光也很可能是不同的。因为他们“观察”事物的方法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表现方式。让我们看一下这两个摄摄者是如何拍摄的。
这个景色是在一片荒凉的沼泽地上。一座古老的石头别墅座落在小丘上。别墅前用石墙围起了一座绿叶茂盛的小庭院。
一个摄影者面对这个景色,注意的是石头别墅华丽的构造、小庭院里丛生的野草以及庭院周围的干燥石墙。在他的头脑里,浮现了一幅层次丰富的黑白照片,照片上有丰富的影调,从纯白、浅灰到丰润的黑色调。这样,他测了一个光值,并按此来决定曝光。假如他用的是软性微粒显影液,这个曝光将使他能得到能够印放出理想照片的底片。
另一个摄影者面对这个景色,首先注意的是沼泽地的荒凉和小别墅孤独的凄凉景象。在他的头脑里,立即浮现出一种反差大、颗粒粒的照片,是阴郁、昏暗的小别墅在天空的衬托下几乎成剪影而呈现在照片上。于是,他在相机位置直接向被摄对象测出一个反射光的光值,让天空的亮度在测光的光值中处于支配地位。他还不以此为满足,决定按这个光值再缩小半挡光圈来曝光。同时,用强力显影液延长显影,以便获得他想取得的反差大和颗粒的效果。
两人的曝光都正确吗?至此,我们不妨自问一下:谁的曝光是“正确”曝光?是第一个还是第二个?还来两个都正确?
总的说来,第一个摄影者的曝光是正确的,至少从理论上讲是这样。他想得到的是影调丰富的负片,是最深的阴影部分必有影组的负片,是层次极丰富、清晰度极佳的负片。换句话说是可能得到的尽善尽美的负片。
然而,第二个摄影者又怎样呢?
他打破了所有的规律,他有意识地损害了暗部分的影效,丢掉了底片的层次。对清晰度和质感也不感兴趣。但他却得到了自己想要得到的照片。所谓正确曝光就是指此而言——能得到你想要得到的效果。
曝光的规律是有的,但它只能帮助你。你应了解它,并懂得如何应用它来得到你想得到的效果。规律是针对特定情况制定的、如果你的情况不同,它就不能成为你的规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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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21:02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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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46.知道光圈是怎么回事吗?
46.知道光圈是怎么回事吗?

许多朋友都爱好摄影,但是对于一个刚学摄影的朋友来说,有时会对光圈系数比较陌生,看到5.6;8;11;等……就有些发蒙。其实弄懂它也不难,我们的光圈系数说白了就是镜头的焦距/光孔的直径,由于曝光量与光孔的面积有关,而曝光量的级数每级之间是倍数关系(在曝光时间一定时,每增加或者缩小一级;光孔的面积也相应增大或者缩小一倍);懂数学的人都知道,面积增大或者缩小一倍,其几何尺寸(如直径)只增大2的开方,所以光圈系数的关系也就是2的开方倍(约为1.4)
这就造成了现在的排列
……1、1.4、2、2.8、4、5.6、8、11、16、22……
不同的相机选取不同的范围(一般在2.8----22之间);如果你再细心一点,不会发现上面的排列是每相隔一个数几乎是倍数关系(如:2、4、8、18)你现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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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21:03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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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47.摄影杂志中常见的名词
47.摄影杂志中常见的名词

明度
镜头明度的大小就是光通量的多少.口径大光通量多,明度就大,反之明度小.明度大小以光圈系数按倍数来计算.明度的大小是决定暴光的暴光的重要因数之一.

场曲
在一个平坦的影象平面上,影象的清晰度从中央向外发生变化,聚焦形成弧型,就叫场曲.原因是中心离镜头近,周边离镜头远.一般拍照团体人像,安排成弧型,就是纠正这一缺点.

有效口径
有效口径是指照相机镜头前镜的光束直径与焦距的比数.如光束直径是25mm,镜头焦距是50mm,则该镜头的有效口径就是1:2或者"f/2".有效口径是这一镜头的最大口径.

二道火快门
第一步先按下空挡,快门钮的一半;第二次按到底,快门才开.它能防止手振和减少按快门的时差,并能避免误碰快门钮,造成浪费.没有二道火快门的相机,误碰以下快门钮,就浪费一张底片.

反光板
锡箔反光太亮,可以用褶皱法使反光散射柔和;用白纸反光板也叫柔和;用白漆刷白的反光板,容易变黄失去反光效果。 柔光板 在太阳与被摄物之间,用白薄塑料布,尼龙布等,可以是光线柔和,降低反差。

反光伞
反光伞外观和普通伞一样。伞内面是银白色,反射能力强。使用时将伞安置在可以变换角度的云台上。用强光灯照射伞内,散射出的光线很柔和,阴影亦淡,是理想的光源。拍人像特写时,不受强光的刺激,最适合于拍摄人像和静物。

装饰光
装饰光主要是打出眼神光,使用的是较小的灯。或者在其他光种达不到的地方,细部加强亮度,表现质感和轮廓。亦用这种灯光消除人物面部的缺陷,如使瘦削的面庞显得丰满些。

白头
指的是一种摄影镜头。平时我们使用的大多是镀了膜的镜头,因为是增透膜,所以反光比较少,于是镜头看起来是淡紫色的。而我们现在说的是那种没有镀膜的镜头,所以反光比较多,看起来泛着白光,所以称为白头。

立体感
通过光线,影调,色彩的处理,表现出物体长,宽,高的形状,再平面上再现三度空间的被摄对象,就有了立体形状的感觉。一般多用侧光,逆光来拍摄。

内震
内震是指按快门时相机内部的震动。如单镜头反光相机没有防震设备的快门,震动就大,响声也大;机械镜间快门震动就小;纵向帘幕快门比横向的震动要小些。各种快门都有内震,电子快门也有,只是震动的大小不同而已。内震会引起相机微动,影响清晰度,声响也会惊动被摄对象。所以高级相机装置有防震设备。

GN镜头
自动闪光控制的镜头,称为GN镜头。可以配合手动闪光灯而自动调校光圈,效果很好,而且没有倒易率失效的问题。GN镜头的自动闪光和自动闪光灯互有长短,但是不能一起使用。  

滤镜因数
镜头上加用滤镜后,要吸收一部分光线,所以必须增加曝光以补偿吸收光线的损失。不同性能的胶片和不同性质的滤镜,都有一定的增加曝光量的数值。这个数值就是“滤镜因数”。

胶片的分析力
胶片的分析力,是将物体蛋象在乳剂膜上(底片上)能细微的分析清楚。以线条来计算,以每毫米能分清多少线条来说明一种胶片能够记录的清晰程度。拍摄时曝光过度和不足,都能影响胶片的分析力。底片上能记录的分析力和摄影镜头的分析力有相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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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21:04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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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48.获得清晰照片的要诀
48.获得清晰照片的要诀

一般而言,照片清晰是作品成功的基本要求。获得清晰照片的要诀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相机要稳。持稳相机是拍好照片的第一步。方法是:左手中指支撑机身前面,拇指与食指调焦,将左肘内收贴近前胸,相机取景窗紧贴右眼眶,也可以将肘托在支撑物上或下蹲时托在膝关节上,把相机固定好。当然,必要时用三脚架固定相机是最稳不过的。此外,按快门的动作也应注意,一定要将右手食指紧贴在快门按钮上,先轻轻半按快门,然后再摒住气释放快门。
第二,速度要快。较快的快门速度也是稳定相机的一个方法,对于运动的拍摄目标高速快门更显得十分重要。要保证照片清晰,快门速度一般应不少于镜头焦距的倒数。如50毫米的标准镜头,拍摄静物时快门速度应不少于1/60秒;200毫米的镜头,快门速度不少于1/250秒。当然,如果经验丰富,慢于此速度也能拍出清晰的照片来。运动着的景物,运动速度越快,快门速度也应该越快,如拍摄奔跑中的运动员,速度应在1/250秒以上。
第三,调焦要准。调准焦点,底片上结像才能清晰。拍摄人像,最好以眼睛为调焦点,因为眼睛是画面的焦点中心。
第四,要有足够的景深。景深与镜头焦距长短、光圈大小及相机与景物的距离有关。焦距越长,光圈越大,景物距离越近,景深越小;相反,光圈越小,焦距越短(如广角镜),景物距离越远,景深越大。所以,拍摄时一定要有足够的景深。
第五,镜头解像要“锐利”。如果条件许可,买一支解像力高的镜头,将有助于影像清晰度的提高和色彩的还原。
第六,利用闪光灯。如果拍摄环境光线暗弱,快门速度过慢,可以利用闪光灯的瞬间闪光凝固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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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21:05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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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49.给入门级的爱好者们!
49.给入门级的爱好者们!

最近我在这里见到不少朋友对相机的评价。很多人都说,理光呀,佳能呀,什么尼康啦等等……拍摄的效果很好。其实这里有一个误区——当然,国产相机的确不如进口的,别说的德国,就比日本也差得很远。但是如果各位用莱卡相机,载配上凤凰的镜头好呢,还是用凤凰相机配上莱卡的头好?当然这里我必须说明的是,莱卡相机是不可能排上凤凰头的,凤凰的卡扣也是不能装到莱卡上的。在这里我仅仅是做一个说明,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对比。也并没有意思要说国产就不如进口。
其实在这里建议各位初学者几款配置:
1.国产相机———加———适马镜头等;
2.进口低档机(如美能达X-700、理光KR-8、尼康FM-10、FE-10等)———加———适马等专业镜头生产厂商。
3.如果您的资金载多一点的话,那么请自己选择了,基本上我比较倾向不要使用自动化太高的相机(这样无助于提高对光的分析能力,和自己的判断力等)。
在这里也介绍一点如何配置一般的135相机的镜头:
1.一支头:这样配头的朋友,一般来讲经济不会很充裕。那么最好考虑买一支卡扣比较大众化一点的头,比如:PK、DM、F等;可以考虑买28F——105F、24F——150F、20F——200F、28F——300F;(我不怎么主张使用跨度国达的变焦头。)
2.两支头:这样的朋友,经济上来说比买一支头的要稍微富裕一点。那么最好考虑一下远摄和微距的需要了,如此配28F——85F+70F——200F、17F——35F+35——350(其实我是不主张这样配的,但是见国机个朋友这样配了,我想他们当然也有他们的理由。我又不能说别人一定就不如我但是价格实在太贵了点,所以也就借花献佛了);
3.三支头:一般来讲这已经是准专业或者根本就是专业水平的配置了。多的我也就不说了,就写几种焦距的头吧:24F——35F+50F+100F——300F。

我写这些无非是为了方便大家,有什么不到之处就请各位多多批评。对了我顺便多说一句,对与要追求照片效果的朋友,请多考虑镜头的口径、光圈、组数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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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21:08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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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50.摄影中的专业词汇
50.摄影中的专业词汇

增强光:是一种用来强调某一产品特征的附加小面积高光照明。
光圈: 是镜头用来控制光线通过镜头光量的可变孔设计光圈的标记。如:F/8 F/11等,数字越大光圈越小。
偏色: 在照片中所显示的某一种能够覆盖其他所有色彩的优势色彩。
色温: 由一块不反射任何光线的黑体通过加热产生的色光。这样的温度与其产生的对应色光由凯尔文(K)的色温度数来表示。
色调: 存在于三维空间之中的某种色彩。
ISO: (1)“国际标准协会”的英文缩写。
(2) 一种用来表示胶片感光度的定量系统。
快门速度: 相机中胶片对光源曝光的时间长度。
反光板: 一块带有光泽的反光面板,用于向主体部位反射照明。
灯光片: 彩色平衡于3200K色温的彩色负片或彩色反转片。
紫外光: 光谱中超出紫色光的部分叫紫外光它是人眼所看不见的,但对照相材料有很强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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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21:09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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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51.给初学摄影的朋友的几点建议!
51.给初学摄影的朋友的几点建议!

1 装备不要太先进,首先选择的机器最好不是自动对焦的,但是如果有可能的话,可以选择尼康的相机,这样以后可以继续使用尼康系列的器材。
2 开始的时候不要急功近利,开始的时候听到的可能赞扬多过批评,但是批评的意见最重要,要虚心接受。
3 最好首先学会使用标头进行创作,不要上来就用变焦镜头,使用变焦镜头对构图的负面影响非常大,能够使用标头创作不需要剪辑的照片,是许多摄影爱好者毕生的追求。
4 不要急于尝试使用闪光灯和进行夜间摄影,这两项技法都非常地难,绝对不像想象中的那样,至少需要一年的连续创作基础,才有可能尝试。
5 尽量使用黑白胶卷,而且最好去学习一些暗室技术,暗室技术是摄影爱好者的基本功之一。
6 习惯使用三角架,即使你的快门速度已经足够高,还是要尽量使用三角架,或者是独脚架,这是一个良好的习惯。
7 拍摄出来的作品,即使自己都不喜欢,也不要随意丢弃,可以自己留作资料,以备将来对比之用。

以上是本人在学习过程中,从前辈高人那里得到的一些建议,写出来供大家分享,共同提高!如有不同意见,希望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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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7 21:10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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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52.拍摄雪景怎样用光
52.拍摄雪景怎样用光

雪景,是严冬时节赋予摄影者最优惠的创作机会。但是,要真正拍好雪景,用光必须恰当。

大地被白雪覆盖后,便失去了本来面目,换上了一副新的模样。在顺光条件下,大地如一块白色的平板,在侧光或逆光条件下,才能看出地面的起伏。为此,拍雪景的用光原则是多用侧光或逆光,少用或尽量不用顺光,因为顺光照射的被摄体,各部分受光强度相同,其层次丧失,质感表现不出来。而侧光与逆光照射的被摄体,各部分受光的强度不一样,受光强的部分显得明亮,受光弱的部分显得暗淡,其层次和质感才能表现出来。如冰雪覆盖的田野、草原、山岭、树林、街道、建筑等题材,只有采取侧光与逆光拍照,才能获得晶莹剔透、光彩夺目的效果。

但是,如果表现的主题不是雪,而是以雪为背景的人物,雪景成了陪体,仅起着交待环境和烘托主题的作用,其层次和质感无关大局,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顺光下拍摄当然也是可以的。

同时,曝光一定要准确。雪的颜色洁白,反光极强,它与雪景中的人、物产生强烈的反差。由于感光胶片的宽容度有限,很难如实将如此强烈的反差效果记录下来,因此,雪地摄影必须根据创作意图来调整曝光量。如拍摄冰雪覆盖的山岭、原野,可对其拍摄主体测光,然后加一级至二级的曝光量拍摄。如拍摄雪景中的人或物时,为了突出人、物于茫茫大雪之中的意境,不妨让白雪略略曝光过度,而按人、物亮度曝光,虽然会丧失一些雪景的层次,但对于拍摄主题是必要的,因为它正好表达了拍摄者的创作意图。其规律是:拍雪景时防止曝光过度,拍人物时防止曝光不足。

拍摄雪景,如果在照片中能拍摄到纷纷扬扬的雪花,会使画面增姿添色。飘落的雪花是白色的,拍摄时须选择深色的背景(如深色的建筑物及还没有被大雪覆盖的山岭、树木等),才能从对比中显现出飘落的雪花来。如果在夜间拍摄,可以黑色的天空为背景,用灯光拍摄飘落的雪花,可得到较好的效果。要拍到飞舞的雪花,在照片上能看出雪花在飘舞时的膜肪、模糊的白色短线条,形成动感,以增大其美感和对欣赏者的感染力,拍摄速度应该调整到1/8秒一1/30秒。拍摄时宜选取片大的雪花。

冰雪反射的蓝紫光多,使地面与天空的亮度差别很大,可用滤色镜进行校正。拍黑白片时,顺光可用浅黄滤色镜,拍侧 光、侧逆光、逆光时可用中黄、橙、桔红等滤色镜。拍彩色负片时,色调受色温的影响很大,中午色调偏蓝偏紫,可加CR系滤色镜校正,以降低色温。如加UV镜或偏振镜,其效果也很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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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53.关于照片的的素质
53.关于照片的的素质

我说的照片素质和照片的内涵及艺术性无关,纯粹针对照片本身的清晰度。
来园地有半年时间了,看到这里有不少精彩的照片陆续上传,可由于受上传文件大小的限制,我们的照片分辨率只能被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所以有很多精彩的照片光从贴图很难知道原片的素质到底如何?虽然有很多朋友拍照只是为了练习或者纯粹为了好玩,但精彩瞬间往往会出现在我们练习和好玩的过程中,试想,如果我们好不容易抓到的精彩瞬间因为镜头素质、底片素质、冲印素质影响到最终照片的清晰度,会不会留下一丝遗憾呢?再如果我们在拍摄的过程中不小心晃动了相机或者暴光过度和不足,导致最终的失败,我想这样的结果谁都不希望见到,可偏偏有很多人象我一样遇到过这种让人“恨死自己”的经历。
所以,我们应该在拍摄每一张照片的时候都尽量避免这些遗憾。以下是我的一些经验:
1.暴光要采用包围法,即用大,中,小三当光圈都拍摄一张,从中选择暴光最合适的那一张,虽然photoshop好象可以使原来暴光不准确的照片“起死回生”。但毕竟最初的正确暴光可以记录更多的图片信息,让我们的照片很专业。
2.如果你还在用传统相机,我还是建议你用反转片拍摄,负片的呈像效果虽然也还可以,但到了彩扩店就不一定能保证了,每次的结果都会有区别,最终效果也许会让我们大失所望。和负片相比,反转片除了可以得到更细腻的呈像质量,还能忠实地再现你最初的拍摄意图。如果你已经采用了数码相机,记住每一张照片都应当将精度设为最高,只有这样,一旦有精彩瞬间让你抓住,就不会留下分辨率不够的遗憾了,那些底分辨率的设置功能其实是“骗骗小孩”的。
3.要是条件允许,请用三脚架或尽量高的快门速度,这样可以避免相机晃动带来的拍摄失败,除非你刻意追求动态模糊的特殊效果。
4.对焦要精确,特别是当你用长焦镜头或微距镜头拍摄的时候,由于景深特别浅,调焦的精确以否有时回决定一幅照片的成败。
5.少用滤色镜,在我们的镜头前,除了一枚常备的UV镜之外,尽量少用其他滤镜,比如兰色镜、红色镜、星光镜等等,表面上看可能会给我们的作品增色不少,其实,照片的素质在很多时候就是从这些地方偷偷损失掉的。如果为了追求特殊色调,photoshop倒是不妨一用。
以上是我自己的看法,也许会有一些片面的地方,但他们都是我好几年摄影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我希望有更多的朋友来在乎照片的素质,提出可以让照片更清晰的方法,这样,当我们的作品走出园地的时候,同样可以在更多的地方给自己带来成绩和效益,回报我们拍摄时的辛劳,不会因为呈像质量的原因而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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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给摄影初学者的10点建议

一、保持相机的稳定
  刚学拍摄的影友常会遇到所拍图片模糊的问题,这是由相机的晃动引起的,所以在拍摄中要避免相机晃动。一般左手持机,将肘抵住胸部,或者是让身体靠着一个稳定的物体。使用长焦镜头,一定加用三脚架。按动快门的手法要稳定轻柔,整个人要放松,调整好呼吸后,屏息凝气进行拍摄。低视点拍摄时可采用坐姿或单膝跪姿持机,以增强稳定性。
  二、使太阳在你的身后
  摄影是光与影的完美结合,在拍摄时需要有足够的光线照射到被摄主体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使太阳处于你的身后,并有一定的偏移。光线可以照亮被摄主体,使它的色彩和阴影变亮,轻微的偏移则可以产生一些阴影来显示出物体的质地和立体感。但应注意,取景时一般不要让自己的影子进入画面。
  三、拍摄样式的选定
  相机不同的举握方式(竖拍或横拍),拍摄出来的图像效果也不相同。竖着拍摄的照片可以强调被摄主体的高度(比如拍摄森林),而横拍则可以强调被摄主体的宽度(比如拍摄连绵的山脉)。但袖珍相机拍摄时应注意,别让手指遮挡了闪光灯。
  四、变换拍摄风格
  应该在拍摄中不断尝试新的拍摄方法或情调,否则看多了就会给人一种一成不变的感觉。个人拍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走到哪拍到哪,只要觉得画面富有情趣或是很有意义,你就可以随意发挥。比如说可以拍摄一些人物特写镜头、全景图像、不同气候中的同一场景等等。
  五、缩小拍摄距离
  有时候,并非要把整个人或物全部拍摄下来,对景物的某个具有特色的地方进行强调,反而会更具有强烈视觉冲击力。只需要离被摄物体近一些,就可以得到比远距离拍摄更好的效果。
  六、增强景深的视觉效果
  景深对于拍摄非常重要,每个摄影者都不希望自己拍摄的照片没有立体感,看起来就像是个平面。所以在拍摄中,就要适当的增加一些用于显示相对性的物体增加景深。比如要拍远处的山脉,可在画面的前景加上人物或一棵树。用广角镜头可以夸大被摄体正常的空间和纵深感的透视关系。
  七、正确的构图
  摄影构图中突出主体最简单的方法,是将主体居于画面的中心。由于被摄物体处于画面的中心部位,整个照片具有一种特殊的稳定性。但总是将被摄物体置于中间会让人觉得厌烦。一幅好的照片通常构图非常恰当,摄影中较常见的就是黄金分割构图,即画面被均分为三个部分(水平和垂直),然后将被摄物体置于等分线上或是交汇处。所以不妨用用黄金分割来构图,使拍摄多样性。
  八、捕捉细节
  使用广角镜头可以拍摄较大的场景,但是这样的拍摄会让你丢掉很多细节,特别是有意义的细节。所以有时候应该使用变焦镜头,使画面变小,能捕捉到有趣的小画面。
  九、预先调焦拍摄人物
  在拍摄人物时,可守株待兔,在确定拍摄位置和角度后,预先调节曝光量及焦距。力争在短时间内拍摄完毕,减少被摄者的紧张情绪,得到表情自然的照片。在多变的天气,光线也是变化的,因而有必要多拍些胶片,以便有足够的影像供最后选择。
  十、发挥镜头的最佳效用
  一般相机,在拍摄技巧上发挥最佳的光圈是5.6-8,把最大光圈向小光圈方向拨2-3档。保持相机的稳定,掌握正确的持机方式和身体姿势,选用较高的快门速度,如135相机100毫米镜头,最好用1/125秒速度。如果必须用较慢的快门速度进行拍摄,则应使用三脚架保持相机的稳定,确保照片成像的清晰。不同色彩的镜头滤光镜能在景物的某些色彩之间产生清晰的色调差别。紫外线滤光镜能保护镜头免遭雨和雾气的侵扰,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小沿海地区和山区紫外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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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55.偏振镜的主要摄影用途
55.偏振镜的主要摄影用途

1.改善蓝天影调和色调。 偏振镜可在不或基本不影响景物其它部分原有影调(如明暗对Lb、黑白反差)和色调(如色彩还原、色彩对Lb)的情况下,阻挡部分偏振天光。因而偏振镜可压暗有偏振光的蓝天的亮度和影调。这既可把天空影调调节得更合适、更恰当,又缩小了天空与地面景物间的反差,使二者间的反差和影调更趋平衡、合谐。同时,偏振镜还可改善蓝天的色调,使彩色照片中的蓝天更蓝、饱和度更高,从而使白云更加突出、更加鲜明。

由于整个蓝色天空中,与阳光投射方向成90。的区域上偏振光最强也最多,故早、晚时在南、北方和天顶的天空散射光中,以及中午时在北、东、西方(我国南部夏天还包括南方)的天空散射光中均含有大量偏振光。显然,在用偏振镜调节和控制蓝色天空的影调和色调时,欲获得最佳效果,宜使拍摄方向正好与阳光投射方向相垂直(即让摄影者食指与拇指间成90。角,当食指指向太阳时,则摄影者拇指所指方向之蓝天中的偏振光最多,此时用 偏振镜拍摄可获得压暗蓝天的最佳效果)。参见图5—5中所示。 用黑白胶片拍摄风光照片时,把偏振镜和黄滤光镜组合后使用,可获得蓝天呈深灰色、而白云鲜明、突出的画面效果。

2.模拟夜景效果。 在黑白摄影中,由于偏振镜可压暗有偏振光的蓝天影调,故常与红滤色镜配合,在阳光下用黑白胶片拍摄模拟月夜效果的画面(曝光应适当不足)。

在彩色摄影中也常用偏振镜压暗蓝天影调,以在阳光下模拟夜景效果。拍摄时面对与阳光成90。角的蓝天方位,在不加雷登85B的前提下用灯光B型彩色胶片直接拍摄,并通过摄影镜头前的偏振镜把天空影调压暗。为模拟出逼真的月夜效果,拍摄时应使天空曝光不足约1.5级左右,并可用3200K色温的灯光对人物脸部的受光面和背光面,进行各自适当的补光照明。用此法拍摄时虽可进行推拉运动摄影,但不宜进行水平摇摄,以免摇至不同 方位角处时,天空密度的变化使影片的模拟“穿帮”。

3.改善非金属物体表面耀斑部位的影像清晰度、质感和色彩饱和度。 当一般白光照射到普通物体上时,物体表面将会吸收一部分色光而反射另一部分色光,从而使人眼能从被反射的色光获知该物体的固有色。但是当高强度的白光(如室外阳光)照射到光滑物体表面时,物体除反射出一部分反映物体固有色的色光外,还会把光源发出的全部色光中的相当一部分无吸收地直接反射出(若光源为阳光则这部分反光为不显任何颜色的白光)。在光滑物体的高光部位,后一类反光的强度远远大于前者,从而使物体高光部位形成亮斑、耀斑,淡化了物体本身的色调,使之偏向甚至呈现为光源色,从而使该处物体的色彩饱和度显著下降。例如,阳光下小汽车车顶表面高光部位反射出强烈白光,以至常使该部位的车身颜色不饱和。又如,带露珠、水珠的湿草地的绿色常显得较浅淡,晴天下的某些绿叶、绿草地围大量反射蓝色天光,而呈现出偏淡蓝色冷调的倾向。

当物体表面上亮斑的亮度过高(过于耀眼刺目)、面积过大、位置欠佳,或耀斑过多而连成一片时,常常对整个画面的影调、色调产生有害影响,使该亮斑、耀斑处影像的层次、细节、质感、纹理、清晰度以及色彩还原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且易干扰观众的视线。•

在现实生活的很多场合下,非金属物体表面上的亮斑、耀斑处,所反射的能呈现物体固有色的那部分反光为自然光(即未被偏振),而所反射的呈现为光源色的那部分强烈反光却被物体表面偏振了——变为偏振光。显然,此时运用偏振镜可以很容易消除这些偏振光在影像上所形成的亮斑、耀斑,而又能真实记录下该处的固有色调和影调,再现其质感。

例如,当拍摄玻璃器皿、瓷器、涂漆后的物体(如家俱、汽车喷漆表面)、打蜡的地板、塑料,表面生长有薄薄蜡质而光滑的 绿叶和水果,带大面积水面(如海面、湖面)的风光,以及翻拍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如照片、油画)、资料等时,摄影者常利用偏振镜并恰当调节其方位,以适当降低,甚至完全消除所摄画面中的亮斑、耀斑,从而挽回该处所损失的细节、层次和色彩①。

又如,晴天下某些绿叶和水果大量反射蓝色天光,并使之成为线偏振光,因此运用偏振镜并适当调节其方位,可明显减弱这类绿叶、绿草地、水果等所反射的蓝色偏振光,从而可纠正其因反光而呈现出的偏淡蓝色冷调的倾向,使绿色等更趋色饱和。

总之.偏振镜可明显减弱、甚至消除某些不透明非金属物体光滑表面,及透明物体表面上的强烈亮斑、耀斑等亮度过高的有害反光。因此偏振镜既可显著改善这类亮斑处的影像清晰度,又可真实展现这类亮斑处被高光所掩盖、遮蔽、冲淡的物体的固有颜色,显著提高其影像的色彩饱和度。从而使所摄影像层次丰富、细节清晰、纹理鲜明、影纹细腻、影调和谐、质感强烈,并且色彩鲜明、浓郁、瑰丽、丰富、悦目。

4.改善透明物体内部或后面之景物的影像清晰度和色彩饱和度。 偏振镜还可通过明显减弱、甚至消除透明体光滑表面上的有害反光和镜面像,拍摄厂该透明体内部或后面景物的完整而清晰影像。例如,玻璃表面、水面等透明物体的平滑表面不但容易出现强烈反光,而且还容易映出其面前物体的较清晰影像——镜面像(如水面上的倒影、橱窗玻璃上映现出的行人、街道)。因此当摄影者拍摄水中或橱窗玻璃后面的被摄主体时,上述强烈反光和镜面像具有的掩蔽、妨碍、干扰等不良影响.常使被摄主体的形状和颜色在画面中显得不完整,且非常凌乱、模糊、不清晰,反差减弱。若恰当地运用偏振镜,则可明显减弱、甚至消除上述有 害反光和镜面像对被摄主体的干扰和不良影响,使橱窗玻璃、水面等变得更加透明,从而使画面上显现出被掩蔽之被摄主体的清晰影像。参见图5—6中所示。

5.在应急情况—厂可作约ND.5中性密度滤光镜的代用品。 由于偏振镜只容许与其振动方向相同的光波通过,故各非偏振的色光经偏振镜后,将被均匀滤光而减弱,故在紧急情况下,偏振镜可起相应中性密度镜的作用。例如在光线太强而又必须用较大的光圈或较长快门时间拍摄时用。 6.一对偏振镜可组成可调减光镜。 把一对线偏振镜互相叠合使用时,改变两偏振镜之偏振方向间的夹角,可使其总阻光宰改变:当两者偏振方向彼此相同时,总阻光率最小;随着两者偏振方向之夹角的增大,总阻光率也愈来愈大;当两者偏振方向彼此互相垂直时,总阻光率最大。总之,通过两片叠合线倡振镜可获得一系列阻光率值,从而可取代若干片ND镜的作用。故两片叠合偏振镜又称可调中性减光镜,俗称可调减光镜(参见第七章第四节一、中有关内容)。一线偏振镜与一片位于前方的反向圆偏振镜(或与一片位于后方的正向圆偏振镜)也可构成可调减光镜。

把两片线偏振镜互相叠合后放在电影摄影镜头前端,边拍摄边均匀旋转其中一片偏振镜,即均匀改变二镜片之偏振方向间的夹角大小,可拍摄出具有“渐隐”、“渐显”效果的电影画面。注意:两镜片偏振方向的夹角的增大与总阻光率增大之间,并非成线性关系,例如,当该夹角由0。增大至10。时,总阻光率增大的倍数极小(约为1.03倍),而当该夹角由74。增大至84。时,虽仍增加了10。,但总阻光率增大的倍数却急剧上升(约为8倍)。故用两片叠合线偏振镜拍摄“渐隐”效果画面时,随着偏振方向夹角的增大,旋转角速度应逐渐减慢;反之拍“渐显”效果时应愈转愈快。

7.一对偏振镜(片)可消除金属等物体上的强烈耀斑。 把一较大的灯用线偏振片与一普通偏振镜分别放置在照明灯前和摄影镜头前,并适当调节二线偏振镜之偏振方向问的相对夹角,则可随意减弱甚至消除被照明之金属物体或非金属物体表面上的强烈耀斑,而又基本不影响该灯对其它部位的照明效果。由于拍摄时尽管照明的方位和照明光线的入射角度有所差异,但被摄主体亮斑部位的反射光大都为线偏振光,因此只要令摄影镜头前之偏振镜的偏振方向,与灯光前之线偏振片的偏振方向彼此垂直(或夹几十度角),就可全部吸收(或部分减弱)亮斑处所反射 的偏振光。而被摄主体非亮斑部位因可使入射的偏振光消偏振,故仍可通过摄影镜头前的线偏振镜,在感光胶片上结成清晰影像。拍摄时一般无需在每一盏照明灯前均加线偏振片,而只需将产生强烈耀斑的那盏灯前加线偏振片即可。目前,此法已被广泛采用在静物摄影、广告摄影、动画摄影等领域。参见图5—7所示。

翻拍资料时利用偏振镜和灯用偏振片,消除货料表面(如油画)强烈反光、亮斑的措施如下:在位于照相机两侧且与翻拍平面成4;。角照明的灯前端,各安装一片灯用偏振片。在摄影镜头上安装一线偏振镜,旋转摄影镜头上的偏振镜,直至一侧照明灯所形成的强烈反光亮斑被消除为止(此时仅该侧灯点亮着)。然后关闭该照明灯并打开另一侧照明灯,旋转该发光之照明灯前的偏振 摄影镜头前的偏振镜不可被触动),直至此侧灯光所形成的强反光亮斑也被消除为止。此后即可同时打开二照明灯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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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56.偏振镜的性能与应用
56.偏振镜的性能与应用

偏振镜的种类与性能

线偏振镑又称普通偏振镜,它的英文标志为L—PL(UnearPolaxizer)或PL——L(PolarizingF、ilter——Linear)、PlLineat、PL、POL。

线偏振镜外观呈灰色,可以让与其偏振方向平行的振动光波通过,同时,还能使其它方向的振动光波受到不同程度的减弱。 人造线偏振镜一般用经碘浸染等加工过的聚乙烯醇膜,胶合在二片平板光学玻璃之间制成。它能让与其偏振方向同向的线偏 振光通过约80%,而令与其偏振方向垂直振动的线偏振光透过不足1%。 为了安装在被摄体前后两侧以拍摄光弹性效应,或安装在照明光源前以消除金属物体表面的反光等,有些滤光镜厂家(如肯柯、B十W)生产有尺寸较大的偏振板。如日本肯柯公司供应30×40cm的偏振板。

偏振镜在黑白摄影中与普通滤色镜有着明显区别。偏振镜一般不改变被摄景物中非偏振的各种不同颜色之间,在转变为消色时的明暗对比和黑白影调反差,即对各非偏振色光一视同仁。而滤色镜则可通过其对各种色光的不同透光与阻光(即透过与吸收)特性,使景物中不同颜色之间,在画面中的明暗对比和黑白反差发生明显改变。’

偏振镜与彩色摄影用调色温滤光镜和彩色补偿滤光镜也有着明显区别。偏振镜不改变光源的色温,一般也不影响景物中各种非偏振色光所成影像的总色调。

为了消除或减弱自被摄景物反射来的偏振光,应适当旋转线偏振镜的调节环,使其偏振方向与偏振光的振动方向彼此互相垂直或斜交。其中二者交角愈趋近零则偏振光减弱程度愈小,而二者交角愈趋近于90度。则偏振光减弱程度愈大。

具体调节方法如下:把偏振镜直接安装在单镜头取景照相机、摄影机的摄影镜头前端,边徐徐旋转偏振镜的调节环,边通过取景调焦屏观察被摄景物中的偏振光源,直至其消失或减弱到预期效果时为止;把偏振镜先放在眼前,边取景边旋转偏振镜调节环,直至偏振光消失或减弱到预期大小,然后在调节环方位保持不变(即令调节环上的标志所指示的方向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偏振镜平移至套在旁轴取景式照相机的摄影镜头前端。此后照相机不可随意改变拍摄方位,否则需重新调整偏振镜的偏振方向。

有些厂家为了便于调整偏振镜的偏振方向,特意在偏振镜上装有一小手柄,该手柄方向即为此偏振镜的偏振方向,也有的厂 家在偏振镜镜圈上刻有刻线,过该刻线的径线即为此偏振镜的偏振方向。

为便于电影摄影者使用灯光B型彩色胶片在室外摄影,有些厂家生产有复合型偏振镜。例如蒂芬85BPOl、85POI‘滤光镜,分别为85B、85暖调调色温滤光镜与偏振镜POL复合而成。又如日本保谷牌暖调偏振镜(85十POL),日本肯柯牌红偏振镜(PR一60)。德国B十W牌暖调偏振镜(WarmTonePolarizer)。

圆偏振镜的英文标志为CPL(CircularP01arizer)或PL—C。 常见圆偏振镜有:东芝牌CPL圆偏振镜,(曝光补偿1十一2级),高坚牌P01aCir圆偏振镜,肯柯牌CIRCULAR PL圆偏振镜,保谷牌PI‘一Cir圆偏振镜(曝光补偿1专一2级),玛鲁米牌C—PL圆偏振镜,尼康CIRCULARPOLAR圆偏振镜,哈马牌725、726号圆偏振镜(P01arizingFilter—Circular、后者为多层镀膜镜片)。

圆偏振镜是可产生圆偏振光(正向使用时),又可检验圆偏振光(反向使用时)的偏振镜。圆偏振镜的外观也呈灰色。 圆偏振镜系由一片线偏振镜与一片四分之一波片(为特殊双折射材料),被此胶合而成。该四分之一波片的光轴与线偏振镜的偏振光振动方向之间成45。夹角。光线自线偏振镜一端射入为正向,自四分之一波片一端射入为反向。

正向射向圆偏振镜的自然光,先后通过线偏振镜和四分之一波片后,即成为圆偏振光(参见图1—12中所示)。根据线偏振镜之偏振方向与四分之一波片光轴成45。夹角时的相对方位不同,可产生右旋圆偏振光或左旋圆偏振光。

左旋圆偏振光无法反向通过右旋圆偏振镜,反之亦然,且与旋转圆偏振镜位置无关。根据圆偏振镜此特性,可以检验自然光与圆偏振光:若某光线既能反向透过右旋圆偏振镜,又能反向透 过左旋圆偏振镜,则其为自然光。若某光线能反向透过右旋(或左旋)圆偏振镜而不能反向透过左旋(或右旋)圆偏振镜,则该光线为右旋(左旋)圆偏振光。

右旋圆偏振光通过半波片后可转换为左旋圆偏振光,反之亦然。 圆偏振镜除可产生圆偏振光,且该圆偏振光不受将通过之分光镜的影响外,线偏振镜的上述性能圆偏振镜均具备。

彩色偏振镜是一类独特的复合型偏振镜,它可以连续改变被摄景物之色调,属于特殊效果滤光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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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知识连载(网络搜集整理) 57.关于《肖像权》的基本常识
57.关于《肖像权》的基本常识

关于《肖像权》的基本常识
摄影中有关肖像权、著作权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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