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老机F8 发表 公众场合大街是公众的,自己愿意暴露在大街上,就得接受人家正常的拍照.不愿意接受拍照可以遮挡、躲避.或者对拍摄者示意。但没有权利强行不让拍摄和指责。同时,在被拍摄者进行躲避和示意的拍摄的情况下,仍然强行拍摄,也是侵犯别人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肖像权)。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可见,构成侵权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自己上公众场合,视为自己同意暴露在公众场合下.我认为可以拍摄. 但作品未经过许可,不得用于有收益的活动(有物质\现金奖励的比赛也包括)。 用于大众传播新闻,上网交流(如这里),没有歪曲更改丑化.是可以的。
老八个人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