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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摄影论坛 > 摄影讨论区 > 摄影杂谈 > 网友人海飘过被“侵权”的母亲肖像官司仍旧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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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人海飘过 于 2007-06-02 22:25 加入推荐
2007-06-08 14:42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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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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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归原居士 发表
从这一事件中可以看到在中国真正实现法制该有多难啊!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之下,权势永远都比法大。难怪在联合国每年都有不少国家针对中国人权问题提出的提案。尽管没被列入议程,但为此中国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在国际社会有权钱的政治交易,何谈在中国了。但是尽管这场官司打的非常艰难,但人海飘过已经赢得了人心。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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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17:40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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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摄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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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海大姐鸣不平,他们不仅蹂躏了大姐的作品,更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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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好身边最熟悉的人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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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18:56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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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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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就鸣,支持“人海”
老百姓人多,它们“人”少,支持你,人海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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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19:13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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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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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正义,可是很难得到的东西啊,坚持吧,您除了相信法律,还是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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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爱您所爱,照您所照!
http://my.nphoto.net/np32605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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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9 21:44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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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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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AIR 发表
介不介意问大家问个问题?

日常生活中你用过盗版软件吗? 买过盗版音像制品吗? 穿过盗版名牌服装吗?

如果答案是:否",你可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反盗版.
如果答案是:是, 己不正焉能正人?




我觉得关于盗版和侵权的事例非常多,虽从道理上来说,盗版和侵权一定不对,但在实际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我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区别可以从盗版者、受害者、获利者几个方面来看。
人海的被侵权事件,盗版者是集体,是组织;受害者是个人;获利的是集体。很明显,这是强势者以强欺弱,以权势欺人,是蛮不讲理的霸道行径,是和中央倡导的和谐民主社会倒行逆施的,因而必须得到纠正和制止。受欺负的弱者,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是必然的,是深得人心的。
您在上面例举的情况当然是属于盗版和侵权,但情况是不同的。就说盗版软件吧。
比如现在使用极其广泛的PS软件,是国外的专业公司集中了很多科研人员的智慧研制出来的,正版的价格比电脑还贵。盗版者当然是一些具有较高软件知识的专业人士所为。获利的是全国广大的电脑使用者。试想一下,如果完全没有盗版的软件,在这么贵的情况下,有几个人会去使用PS软件?,中国电脑的普及会受到多大的制约?由于电脑普及,各行各业的发展也得到了极大的推进。假如,现在在使用盗版PS软件的个人和单位,全都去购买正版软件,会有多少资金流入国外的专业公司,这个天文数字一定非常惊人!这样的结果你说合理不合理?
在这事例中,强者是国外的专业公司,他们拥有很强的技术优势,而弱者是中国的广大电脑使用者。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作为强势者,应当具有国际的胸襟,适当扶持发展中国家的进步,不能因拥有技术而漫天开价,拼命掠夺,而应当根据市场的需求,有一个合适的价格,相信盗版会少许多。对PS软件的盗版,实际上是对其无视市场的规律和情况,漫天开价的抵制和反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盗版恰恰是因他们自己而起的,这样的盗版,既避免了国外的强势公司利用其技术上的优势,肆无忌惮地掠夺中国人民的辛勤劳动果实,又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而发展的中国,对强势者也一定会带来广泛的利益。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是我们应当持有的态度。


[ 此帖由 太白遗风 最后编辑于: 2007-06-09 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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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9 22:18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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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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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太白遗风 发表

我觉得关于盗版和侵权的事例非常多,虽从道理上来说,盗版和侵权一定不对,但在实际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我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区别可以从盗版者、受害者、获利者几个方面来看。
人海的被侵权事件,盗版者是集体,是组织;受害者是个人;获利的是集体。很明显,这是强势者以强欺弱,以权势欺人,是蛮不讲理的霸道行径,是和中央倡导的和谐民主社会倒行逆施的,因而必须得到纠正和制止。受欺负的弱者,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是必然的,是深得人心的。
您在上面例举的情况当然是属于盗版和侵权,但情况是不同的。就说盗版软件吧。
比如现在使用极其广泛的PS软件,是国外的专业公司集中了很多科研人员的智慧研制出来的,正版的价格比电脑还贵。盗版者当然是一些具有较高软件知识的专业人士所为。获利的是全国广大的电脑使用者。试想一下,如果完全没有盗版的软件,在这么贵的情况下,有几个人会去使用PS软件?,中国电脑的普及会受到多大的制约?由于电脑普及,各行各业的发展也得到了极大的推进。假如,现在在使用盗版PS软件的个人和单位,全都去购买正版软件,会有多少资金流入国外的专业公司,这个天文数字一定非常惊人!这样的结果你说合理不合理?
在这事例中,强者是国外的专业公司,他们拥有很强的技术优势,而弱者是中国的广大电脑使用者。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作为强势者,应当具有国际的胸襟,适当扶持发展中国家的进步,不能因拥有技术而漫天开价,拼命掠夺,而应当根据市场的需求,有一个合适的价格,相信盗版会少许多。对PS软件的盗版,实际上是对其无视市场的规律和情况,漫天开价的抵制和反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盗版恰恰是因他们自己而起的,这样的盗版,既避免了国外的强势公司利用其技术上的优势,肆无忌惮地掠夺中国人民的辛勤劳动果实,又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而发展的中国,对强势者也一定会带来广泛的利益。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是我们应当持有的态度。

按这个逻辑,偷辆宝马开开去。
知识侵权也是侵权,可以用盗版软件,软件公司也没有起诉你,但说出这样的理由,实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
吹牛可以@不许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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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9 22:38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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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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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这例子,无非是说,情况不同,不必以此来封大家支持人海的嘴而已。本意还是反盗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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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9 22:44  #98
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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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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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80]太白兄在没做版主以前就是俺敬重的网友之一.

谈论到强者或者是弱者, 衡量侵权的标准俺觉得是一样的. 不能说穷人偷了富人的东西, 我们就表示理解, 而穷人的东西被富人偷了,就觉得屈的不得了,本走相告.

"不以恶小而为之", 日夜强大的中国,早晚要面临被侵权的问题, 届时我们如何面对, 强势?弱势?

再回头说人海斑主被侵权的事情, 这件事情本身就是我们平时漠视知识产权造成的后果. 就像我们平时乱丢垃圾, 还抱怨空气不好一样. 凡事都有前因后果, 如果我们一边在为朋友的图片被侵权鸣冤伸屈, 一边又在继续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 这很搞笑, 无异与贼喊捉贼.


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保护我们自己.[/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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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太白遗风 发表

我觉得关于盗版和侵权的事例非常多,虽从道理上来说,盗版和侵权一定不对,但在实际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我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区别可以从盗版者、受害者、获利者几个方面来看。
人海的被侵权事件,盗版者是集体,是组织;受害者是个人;获利的是集体。很明显,这是强势者以强欺弱,以权势欺人,是蛮不讲理的霸道行径,是和中央倡导的和谐民主社会倒行逆施的,因而必须得到纠正和制止。受欺负的弱者,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是必然的,是深得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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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 00:06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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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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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观此帖已有多日!诸篇大论拜读感触良多,真可谓一言难尽!

首先对人海斑竹作品遭侵权的事实表示同情,也对人海斑竹维权的行动予以支持。但整个过程在此前98幅帖子当中很不全面。

仅就人海版主自己介绍的情况,有些问题就已经很糟糕了,不利于起诉方的问题不少。看来,人海版主对于法庭诉讼还经验不足,才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金钱!这和其他问题无关,众位影友千万不要激动,动情绪在司法上于事无补,再说些不靠边际的话,只能给人海版主添乱。

在没经终审之前,这个判决,还不可能强制执行。人海版主可以申请复议,上诉至中级法院,要求终审判决。

乱,这里有很多问题没有确定。也就是说人海版主所主张的著作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中最关键的是获得报酬权!也是最难取得有效证据的。人海选择的被告,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相对人不合适,因为商家是没有公开出版权的。

说实在的这样的官司没被驳回就已经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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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 00:16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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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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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点,商家促销获利与出版商获利是两个概念,并且无法统计因赠送侵权作品而导致的利益。大家换位思考一下,您如果是法官,面对无法提供确切数据的证据,该怎么办?商家并不是侵权的直接相对人!哥们,那是出版商和印刷商啊,至少要让出版商、报社成为共同被告啊。


[ 此帖由 花岗岩 最后编辑于: 2007-06-10 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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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 00:28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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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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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威胁,好啊!录音取证啊!正愁不好取证呢!尤其官方,有证据可以申请异地审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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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 00:48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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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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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问题要考虑,这幅作品是送展,或参赛的,事先对作品的处理又没有约定?不会没有,一般送稿获奖后,主办方是可以用作公益用途的。这没办法,国家法律不予保护。这样关键证据就是出版方和商家之间的经济合同等材料了,要取得这样的证据,以个人起诉的诉讼案几乎不可能。


[ 此帖由 花岗岩 最后编辑于: 2007-06-10 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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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 21:53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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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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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人海飘过 发表
再谢朋友们。眼下两种选择,一种放弃,一种继续。
放弃要学会,继续则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经过一年多的历练,感觉维权,太难了...

将此事反映给《中国摄影报》和《人民摄影报》,他们应该会支持你,也会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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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2 21:24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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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海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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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花岗岩 发表
还有个问题要考虑,这幅作品是送展,或参赛的,事先对作品的处理又没有约定?不会没有,一般送稿获奖后,主办方是可以用作公益用途的。这没办法,国家法律不予保护。这样关键证据就是出版方和商家之间的经济合同等材料了,要取得这样的证据,以个人起诉的诉讼案几乎不可能。


非常感谢花岗岩如此认真地帮我考虑与分析,再谢大家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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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2 21:2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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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海飘过

级别: 初中三年级
精华: 5
积分: 3740
发帖数: 2944
注册日期: 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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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老鬘 发表

将此事反映给《中国摄影报》和《人民摄影报》,他们应该会支持你,也会很感兴趣!

谢谢老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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