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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摄影论坛 > 摄影讨论区 > 摄影杂谈 > 向索尼、好耶讨说法:你凭啥白用我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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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人海飘过 于 2007-07-08 16:14 加入推荐
2007-07-06 21:1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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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射之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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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终结

先引用一份资料: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从而符合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但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实现了吗?没有。我们可以看到,格式合同在显示其巨大的生命力的同时也暴露了其让人担忧的缺陷——“霸王条款”横行。
原因在哪?——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内,在可预期的范围内,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用经济学的观点就是,经营者采取这一行为的机会成本很低,甚至是没有, 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他没有理由不把“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因此,为了抑制或是防止它选择这一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机会成本提高了,那他选择做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只要把机会成本提得足够高,就可以抑制或防止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换句话说,就是要让他们在写入霸王条款之前 ,明确地知道他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使他的预期收益将会等于或小于成本。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成倍加重对订入“霸王条款”的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霸王条款”就不会如此猖獗,格式合同也就不必背负历史的骂名了。


其实这件事情,就其侵权与赔偿内容而言,并没有多少轰动性,因为当今社会此类现象比比皆是;但其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却是当今中国最突出的问题———— 当今中国之法治体制健全程度和民众法治意识之成熟程度!

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在中国,当一个社会群体被集体侵权后,往往是只有个别人出来争取被侵害的权利,而绝大多数人却选择了沉默和妥协!甚至,我们都能看到几千年来我们的社会都是这样一个状态?正常么?
法治意识的淡漠,权利意识的麻木,个人利益本位的畸形扭曲……导致我们不会为社会群众利益去奋斗和牺牲。很可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个社会不平的事情多了,我自己折腾会成功么?我为维权付出那么多代价,别人却跟着分享胜利果实?
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使我们的民主和法治思想几无生根之土壤!
曾记得上学的时候,我的老师讲过一个著名的法学理论,大意是这样的——公共权利就像一块公共的草地,如果上面跑进了一只羊啃草,大概没有人去管,你也不会主动去把羊轰走;如果是跑到自己家的草地上,恐怕你早采取措施了。因为那直接侵害了你的利益。其实,羊啃公共的草地也一样侵害你你的利益,因为公共利益中也有你一份。一个法治机制成熟的社会,应该有足够的力量去维护公共的草地不被糟蹋;一个法治意识成熟的公民,也应该有足够的责任感去维护公共权利不被侵害,其中当然包括你自己的权利!

看了捕光掠影的帖子,我觉得,我们每个人其实都不仅仅是在维护自己的那点被侵害的利益,而是代表社会最普通的人群在和一个庞大的商业垄断势力在较量,这是一场正义与罪恶的较量,也注定是社会不断进步、不断走向法治化的一个必然过程。
作为一个人,你可以选择在沉默中放弃,那是个人的权利;但如果一个群体的放弃,就一定是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的悲哀,这样的社会注定没有希望!
不想在这里争论这件事情本身的具体枝节,只想给大家提个醒:有时间,在摄影之余,看看法律方面的书,多一点思想,确实很有必要,关乎生存之未来……

强力支持捕光掠影的提议!!向霸王条款开战!!
在开战之前,先让我们认真学点法律知识吧^^^^^……


____________________
以道为弓,以法为弦,以心为机,以神为矢,发乎无形,成乎有象,御气破空,莫不中的,是谓不射之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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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6 21:25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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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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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闲情 发表
[QUOTE=NNN]首先,俺支持所有被侵权者争取自己的权益……

但是,这件事情看下来,从感情上,俺同情您,但是从法理上,您参赛就代表您已经认可接受了那些条款,尽管那些条款可能是霸王条款。但是霸王条款是另外一件事,跟侵权无关,如果觉得那些条款不公平,也可以选择不参赛……

所以,从法理上讲,不能说人家侵权,如果打官司,恐怕是打不赢的……

俺只是实话实说,请您不要介意,俺最痛恨侵权剽窃,因为这样的做法跟小偷强盗无异……

選擇不參賽就什麼事都不会發生。

這是消極的抵制,人多加入這抵制,則霸王条款自会消失。


[ 此帖由 日光之下 最后编辑于: 2007-07-06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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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之下
並無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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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6 21:3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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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甲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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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只有获奖作品,主办方才做免费的宣传使用!还没有听说,把所有的参赛作品(不论获奖与否)都用来做免费宣传的?! 看来SONY这次要遭受谴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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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6 21:47  #19
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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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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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初由 捕光掠影 发表

我咨询了一位摄影论坛的法律顾问,他说“主办方及赞助方有权将本次比赛参赛照片用于与此次活动相关的报道及展示。”是无效条款。索尼、好耶的做法登不得大雅之堂,占了的是小便宜,失掉的是大人心。聪明反被聪明误!此等小聪明绝不应是国际化大公司所为。此事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索尼们能赔你几百元钱,而是为了唤醒那些被侵权了还无动于衷、无可奈何的摄影人,警告那些恣意妄为的侵权者,让公平、公正之花开遍摄影之树,让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劳动成果之风吹遍每一个涉及摄影版权的角落!
面对着种种的不公平,难道我们还要继续忍气吞声吗????


如果法律顾问是这样说,那么如果打官司,可能还是会有赢的希望……

没有人说面对种种不公平大家要忍气吞声,相反,杂谈里一直都在支持被侵权的作者们。但是也要讲究方法,就比如您的例子,俺觉得要多跟懂得法律的人沟通,从法理上要切切实实的站住脚,才能打赢官司……

前面有一些帖子交流过,有的时候,从俺们个人来讲似乎是很明显的侵权,但是到了法律上,有些概念和我们的想当然是不同的,包括某些取证的程序,这个俺不懂,但是有其他懂法律的影友指出来过,故有此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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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sucks, so suck it up and shut your mouth just work your tail 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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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7 08:0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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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光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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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霸王条款的终结
引用:
最初由 不射之射 发表

先引用一份资料: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从而符合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但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实现了吗?没有。我们可以看到,格式合同在显示其巨大的生命力的同时也暴露了其让人担忧的缺陷——“霸王条款”横行。
原因在哪?——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内,在可预期的范围内,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用经济学的观点就是,经营者采取这一行为的机会成本很低,甚至是没有, 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他没有理由不把“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因此,为了抑制或是防止它选择这一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机会成本提高了,那他选择做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只要把机会成本提得足够高,就可以抑制或防止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换句话说,就是要让他们在写入霸王条款之前 ,明确地知道他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使他的预期收益将会等于或小于成本。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成倍加重对订入“霸王条款”的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霸王条款”就不会如此猖獗,格式合同也就不必背负历史的骂名了。


其实这件事情,就其侵权与赔偿内容而言,并没有多少轰动性,因为当今社会此类现象比比皆是;但其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却是当今中国最突出的问题———— 当今中国之法治体制健全程度和民众法治意识之成熟程度!

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在中国,当一个社会群体被集体侵权后,往往是只有个别人出来争取被侵害的权利,而绝大多数人却选择了沉默和妥协!甚至,我们都能看到几千年来我们的社会都是这样一个状态?正常么?
法治意识的淡漠,权利意识的麻木,个人利益本位的畸形扭曲……导致我们不会为社会群众利益去奋斗和牺牲。很可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个社会不平的事情多了,我自己折腾会成功么?我为维权付出那么多代价,别人却跟着分享胜利果实?
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使我们的民主和法治思想几无生根之土壤!
曾记得上学的时候,我的老师讲过一个著名的法学理论,大意是这样的——公共权利就像一块公共的草地,如果上面跑进了一只羊啃草,大概没有人去管,你也不会主动去把羊轰走;如果是跑到自己家的草地上,恐怕你早采取措施了。因为那直接侵害了你的利益。其实,羊啃公共的草地也一样侵害你你的利益,因为公共利益中也有你一份。一个法治机制成熟的社会,应该有足够的力量去维护公共的草地不被糟蹋;一个法治意识成熟的公民,也应该有足够的责任感去维护公共权利不被侵害,其中当然包括你自己的权利!

看了捕光掠影的帖子,我觉得,我们每个人其实都不仅仅是在维护自己的那点被侵害的利益,而是代表社会最普通的人群在和一个庞大的商业垄断势力在较量,这是一场正义与罪恶的较量,也注定是社会不断进步、不断走向法治化的一个必然过程。
作为一个人,你可以选择在沉默中放弃,那是个人的权利;但如果一个群体的放弃,就一定是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的悲哀,这样的社会注定没有希望!
不想在这里争论这件事情本身的具体枝节,只想给大家提个醒:有时间,在摄影之余,看看法律方面的书,多一点思想,确实很有必要,关乎生存之未来……

强力支持捕光掠影的提议!!向霸王条款开战!!
在开战之前,先让我们认真学点法律知识吧^^^^^……


说的太好了!谢谢不摄之摄影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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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7 08:1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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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光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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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lankuang 发表
换种思路,您的照片之所以被选中,说明您的摄影有一定水平,它在大庭广众之下展示,也算对您的免费宣传。
小事,不值得介怀。
如果费时费力的打一场不见得赢的官司,太不值了。
希望这件事不要影响您对摄影的兴趣。



确实,跟解海龙的“大眼睛”和人海飘过大姐的“母亲”被侵权相比,俺的就不值一提了。但是,遇到这种事情,你不提,他不说,难道我们会寄希望于侵权者“良心发现”吗?
谢谢您的善意提醒!我对摄影的热爱是不会因此而受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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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7 14:0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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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射之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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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盲·法盲·流氓
看了各位的帖子,突然想到了三个词:摄盲·法盲·流氓。
可以说,摄影是我们每个摄影人的生活状态和生存方式,我们在用这只特殊的眼睛观察世界、感悟人生,并在其中获得生命的乐趣。我常想,在这个和平、繁荣与多元化的时代,如果一个人不懂摄影——即是个摄盲,我就觉得此人的生命质量定然会大打折扣啊,一个摄盲太亏啦!
然而,今天我却忽然觉得有甚于摄盲者,那就是法盲!
我看到一些楼主的发言,真的很可能一个个都是很有悟性的摄影师了,但法律意识的淡漠却让人心寒!也许,您真的不在乎那点生活中被侵权的“小事”,你真的很洒脱、很忘我;也许,您真的很聪明,因为从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你选择为“一件小事”去诉诸法律,会得不偿失,付出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的代价;也许,你竟然根本也没有想到,哦?我被侵权了??也许……
当今我们已经听了不少关于“一元钱”的官司的社会新闻。我们清楚几乎每一个故事背后都有沉重的血与泪的代价。我知道,诉诸法律途径并非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但它却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是社会公平与和谐的底线。当我们基本的权利被侵犯而别无选择的时候,我们至少还有法律在为我们做主,尽管都知道我们的法治还很不完善……而我们对自身权利的麻木和对他人依法维权的漠视,却使我们的生命蒙受了污点!集体无意识的逃避和放弃,造就了“流氓规则”的流行不衰!
当了流氓太好了,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尤其是流氓遇到法盲的时候!
人人嘴上都在骂流氓,而一旦得势尝到甜头,我想几乎没有不喜欢去当流氓。连金庸先生在《鹿鼎记》中,都把自己的理想偶像变化成一个“韦小宝”式的流氓无赖!也许,这是金庸先生对当代社会的绝妙讽刺?
是法盲成就了流氓。是沉默纵容了无赖。
大到跨国公司如索尼者,小到上海的好耶公司,都在奉行着流氓的逻辑招摇过市。他们心安理得,因为,它们没有听到一点反对的声音……
忽然想起了鲁迅先生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
说得离题似乎远了点,但正中要害!! 我以为。
做个摄盲,是个人的不幸;当个流氓,是别人的不幸;成为法盲,则是这个时代的不幸!
我们应该一只手端相机,一只手拿法律手册;一只眼睛用镜头看世界,一只眼睛用思想破真伪,此所谓“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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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7 14:57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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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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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不要去指责普通百姓。
楼上的,一个人选择做文盲或法盲或是摄盲,为什么就是不幸的呢?甚至还是这个时代的不幸?
能说说不幸的理由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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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可以@不许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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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7 15:4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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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水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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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山东, 威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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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7 17:4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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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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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7-07
来自: 中国, 河北, 沧州
bs一下sony公司先,这么大的跨国公司干出此等龌龊的事情真的让人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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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7 20:0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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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射之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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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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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指责普通百姓
引用:
最初由 拍子 发表
楼上的,不要去指责普通百姓。
楼上的,一个人选择做文盲或法盲或是摄盲,为什么就是不幸的呢?甚至还是这个时代的不幸?
能说说不幸的理由否?


首先,感谢拍子同学关注俺地观点!
对于拍子的问题我是这么想的——
1、我也是普通百姓中的一员,没有置身其外而对普通百姓去指责什么。为什么呢?我觉得,老百姓文盲也好,法盲也好,那不是老百姓自身的错误,而是我们的政府没有尽到教育群众的责任,那是我们的社会法治体制建设还没有达标。这是时代的局限性,是一个需要在发展中解决的问题。
2、一个人是摄盲(不懂摄影),说其不幸是一种调侃,也许说遗憾更合适些。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只要不违法而又能乐在其中就足矣,在这一点上,聊天、打麻将和摄影没有更大的本质的区别。
至于说文盲的不幸,那是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不说了。
流氓呢,也不说了,善恶有报吧,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害人害己,想起来既是自己的不幸,也是别人的不幸。如果流氓横行,肯定是时代的不幸了。
3、法盲,则是我想说的一个问题。一个社会,如果缺乏法治文化,法盲流行的话,就真是极其危险与不幸的了。因为,这样的社会肯定只能实行人治,肯定没有人权。不是文盲的人,未必不是法盲。
在下发言之意,只想给那些有点文化却少点思想、理应献身社会却偏安一己之利的我们自己,敲敲警钟而已!!
时间宝贵,又非论文答辩,故此简答一二,愿以愚鲁之诚,就教大方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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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7 21:4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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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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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这里面,索尼做的窥心有两点了,一是得了大赛的公正性叫人质疑,真是的为什么前三名的一张都没用,反而用名落孙山;再就是用了就用了,为什么不署名,你播了作者正好看到,怎么也能找回些心理安蔚。的确是让人恶心呀!

支持你向维权迈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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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8 09:59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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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k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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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外国企业在中国搞霸王条款。都不是外国人想出来的。都是走狗(中国人)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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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tkiller.8800.org/
Canon EOS 350D
Canon EF 85mm f/1.8 USM
Canon EF 16-35mm f/2.8L USM II
Canon EF 24-105mm f/4L IS USM
Canon EF-S 18-55mm f/3.5-5.6
Speedlite 430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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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8 12:16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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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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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大众利益的事实在太多,其相当一部分性质恶劣,是谁都看不到吗?官方此时往往鼓动个人维权,其实,想想看,绝大多数属于公众或社会影响的事情岂是个人维权能够解决的?说到底是政府的不作为!
再谈下去就多了,唉!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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糍粑的摄影博客http://dp.pconline.com.cn/photoblog/page.do?method=homePage&aid=588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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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8 15:59  #30
版主
人海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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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摄影人团结一心,不去参加这种带有霸王条款的赛事时,这些主办方就该反思了!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即将成立,盼给我们摄影人带来福音吧。

我的被侵权官司曾得到新摄影影友们和蜂鸟、无忌、佳友在线、中摄网等几个大网站的支持和关注。尤其《佳友在线》给于总置顶,目的是想呼吁媒体介入
许多影友说:“人海,你不是为自己,是为广大摄影人的合法权益而战,否则,你的今天就是大家的明天!”在不公正的判决下,这些网站的影友曾让我公布帐号欲在网上发起捐款帮我打下去均被我拒绝。原因很简单,既然天平倾斜,影友们的血汗钱只会再落入虎口。
这场官司直接费用三万多,(还不包括其他相关费用)请接受我的教训,维权的同时一定考虑维权成本,还要当心那些黑心律师!
面对少数影友的说三道四,心,在流血......





[ 此帖由 人海飘过 最后编辑于: 2007-07-08 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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