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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摄影论坛 > 摄影讨论区 > 摄影杂谈 > 向索尼、好耶讨说法:你凭啥白用我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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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人海飘过 于 2007-07-08 16:14 加入推荐
2007-07-10 11:24  #76
会员
倾心光影

级别: 高中二年级
精华: 2
积分: 9838
发帖数: 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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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北京, 北京
坚决支持捕光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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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娱自乐、快乐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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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s.nphoto.net/thread/2011-10/26/ff8080813305df57013340ea98b034a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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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2:43  #77
版主
林中响箭

级别: 高中二年级
精华: 3
积分: 8156
发帖数: 7719
注册日期: 2003-05
来自: 中国, 广东, 深圳
利用参赛规则,无偿使用落选作品。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任何使用图片,第一,必须征求作者同意,第二,必须署上作者姓名,
支付双方确认的稿酬。

坚决支持楼主维权行动!


____________________
倡导互相点评,交流互动!

偶有点评,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
摄中有道,像由心生
欢迎浏览林中响箭摄影网:
http://hlishg.southpp.com/
个人摄影博客
http://blog.sina.com.cn/gu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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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4:22  #78
会员
微风徐徐

级别: 小学三年级
积分: 151
发帖数: 145
注册日期: 2007-03
来自: 中国, 广西, 合山
支持楼主。强烈遣责索尼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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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6:39  #79
会员
捕光掠影

级别: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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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5-12
来自: 中国, 河北, 任丘
大家的支持令我感动!就让我们大家一起来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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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7:54  #80
会员
捕光掠影

级别: 小学二年级
积分: 67
发帖数: 42
注册日期: 2005-12
来自: 中国, 河北, 任丘
刚刚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中国喷墨论坛举办的摄影比赛就有一条“霸王条款”——“中国喷墨论坛对获奖作品拥有相关的宣传广告使用权、修改权。无论商业目的与否均不另付报酬。”后经参赛者“光影猎人 ”以退出比赛抗议后,主办方修改了这一引起争议的“霸王条款”。因此,大家必须团结起来,迫使有“霸王条款”的影赛主办方修改参赛条款,否则,我们就呼吁大家拒绝参赛!

请看相关链接
http://bbs.inknet.cn/thread-2979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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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8:46  #81
初级会员
冰之炫

级别: 小学一年级
积分: 16
发帖数: 15
注册日期: 2007-04
来自: 中国, 重庆, 重庆
支持楼主,为捍卫我们的权益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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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9:00  #82
初级会员
不射之射

级别: 小学一年级
积分: 29
发帖数: 28
注册日期: 2007-07
来自: 中国, 河北, cctv
Re:Re:Re:Re:花姑娘·汉奸·阿Q
引用:
最初由 lankuang 发表

这次回复还是稍有理智。此论坛是影友杂谈,不是愤青论坛,有一份平和成熟的成年人的心态最为重要。
你的中间一大段我同意80%,但问题是对与侵权的判断,我和你是有不同意见的。我认为,就此事而言:在法律上,认定侵权很难。楼主忽略了参赛协议,可以说吃了个哑巴亏。我不是专业人士,以上判断只是基于常理。至于是说谁误导谁,那就有些自视甚高,而忽视楼主的智力了。不管是谁,他的想法只能是给楼主做个参考,每个参考不管正确与否,都出自一片公心。
“空气振动、一吐块垒、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之类的说法甚为高明,只给你的最后一条补充一句:人和××的区别还有一条:人不会自寻烦恼,为小事去顶一脑门官司。


再次感谢lankuang的精彩回复,使我能够深度地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新摄影这个地方我确实来的比较少,但我知道——影友杂谈不是愤青论坛。我本人也不是愤青。其实并不是所有激动的人都是愤青啊!当正义受到侮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不愤慨,没有理由不激动,这,与愤青无关。“和平成熟的成年心态”是什么样的呢?我也许理解不深。但我想,鲁迅先生应该不是“极端、不成熟的未成年心态”吧?如果一有点激动的情绪就是没有理智,不成熟,恐怕鲁夫子也是愤青分子了,恐怕只有庙里的高僧才能算真正的合格呢,真羡慕老兄的修养和境界!
隔靴搔痒赞何益,入木三分骂亦精。我认为,杂谈不是杂烩,矛盾不能回避,探讨问题不是做和事佬。我们有必要对首鼠两端的中庸思想说不!呵呵,我又有卖“大帽子”的嫌疑了。
我们不愤青,也不乏理智。愤青也许只会喊疼、只会骂娘,我们揭露问题,尽管有火药味,但我们是为解决问题才不惜时间、精力乃至金钱的代价。以后,我们还要从法理的角度作出专业的探讨,而不是想当然的人云亦云,以所谓常识误人。我们要提出有操作价值的技术方法,真正帮助大家掌握法律的武器,让我们的维权更有力量!这些事情,我不做,也会有专业人士来做,这是大趋势。等着瞧好了!
至于仁兄“人和××的区别还有一条:人不会自寻烦恼,为小事去顶一脑门官司”的高论,在下真是哭笑不得。“捕光掠影”影友的回复已经谈透了,我就免谈了吧!!免得我一时手痒,再出“虎狼之药”,虽有救人于水火之心,却惹得仁兄“不快乐”了,还真怕影响您对摄影和本论坛的兴趣呢!
本来想打住了,偏偏仁兄的话那么经典,启发我那么多的感想出来。谢谢啦!
希望您继续关注本论坛和本帖子的发帖情况。










[ 此帖由 不射之射 最后编辑于: 2007-07-10 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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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为弓,以法为弦,以心为机,以神为矢,发乎无形,成乎有象,御气破空,莫不中的,是谓不射之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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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9:14  #83
会员
南方酋长

级别: 初中三年级
精华: 6
积分: 4354
发帖数: 3759
注册日期: 2007-04
来自: 中国, 广西, 桂林
一些商业单位的惯用手法。多数是想用的作品给个最低奖,一次低价买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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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0:31  #84
会员
红土高原

级别: 小学二年级
积分: 89
发帖数: 63
注册日期: 2007-05
来自: 中国, 云南, 红河
以下是引用 什易在 2007-7-9 8:43:30的发言片段:

支持!

影友们应该团结,而不是说风凉话。今天你不维权,明天你就会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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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旅游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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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1:18  #85
初级会员
土狗

级别: 小学一年级
积分: 2
发帖数: 2
注册日期: 2007-05
来自: 中国, 上海, 上海
老兄,其实这种现像现在是太多了,对你来说也不难解决,收集好你所有的证据,然后把他告上法庭,不管输还是赢你做过了也就心安了,不要怕打官司,不知你有没有上过法庭,没上过上一次法庭也是件好事。做自己该做了,输赢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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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1:20  #86
初级会员
文英

级别: 小学一年级
积分: 2
发帖数: 2
注册日期: 2007-04
来自: 中国, 甘肃, 酒泉
支持捕光掠影,向索尼、好耶讨说法:你凭啥白用我的照片?!
为什么要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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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1:28  #87
会员
静声

级别: 初中一年级
积分: 1842
发帖数: 1696
注册日期: 2007-04
来自: 中国, 北京, 西城
个人觉得作品最好留个水印什么的,没有证据很惨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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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1:39  #88
会员
晚霞

级别: 小学三年级
积分: 128
发帖数: 114
注册日期: 2006-11
来自: 中国, 广东, 湛江
一定支持您!
一定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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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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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1:46  #89
会员
枚子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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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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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1:47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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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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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397
注册日期: 2007-03
来自: 中国, 辽宁, 大连
可以尝试法律途径
兄弟,很同情你,指不定哪一天别的朋友也受害了,你可以请你的律师给索尼、好耶发律师函,虽然我是搞刑事法学的,对大民商法不很精通,但根据在学校学的理论和有关条款我觉得他们这么做是不对的,是应该对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如下:
根据现行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由此可见,他们首先违反了合同的根本……公平公正
1、你们之间是合同
2、你们之间合同无效(注意标注的★号)
3、他们的规定属于要约,你参加了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4、他们违背第39条规定
5、应该按照41条解释
6、他们更违背了52条
7、请求法院按照54条2项处理

给你造成的损失是:
1、未经你许可发表具有逆版权的作品
2、极易被误解你获取了报酬而影响你的声誉
3、使你的精神受到了侵害
4、因你维护你的权益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个人意见主要是这些,供参考。
希望你早日获得你的诉求,不建议你们庭外和解……人死事小,失节事大!!


[ 此帖由 超级大白兔 最后编辑于: 2007-07-11 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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