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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摄影论坛 > 摄影讨论区 > 摄影杂谈 > 向索尼、好耶讨说法:你凭啥白用我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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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人海飘过 于 2007-07-08 16:14 加入推荐
2007-07-10 21:47  #91
会员
超级大白兔

级别: 小学五年级
积分: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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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7-03
来自: 中国, 辽宁, 大连
可以尝试法律途径
兄弟,很同情你,指不定哪一天别的朋友也受害了,你可以请你的律师给索尼、好耶发律师函,虽然我是搞刑事法学的,对大民商法不很精通,但根据在学校学的理论和有关条款我觉得他们这么做是不对的,是应该对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如下:
根据现行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由此可见,他们首先违反了合同的根本……公平公正
1、你们之间是合同
2、你们之间合同无效(注意标注的★号)
3、他们的规定属于要约,你参加了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4、他们违背第39条规定
5、应该按照41条解释
6、他们更违背了52条
7、请求法院按照54条2项处理

给你造成的损失是:
1、未经你许可发表具有逆版权的作品
2、极易被误解你获取了报酬而影响你的声誉
3、使你的精神受到了侵害
4、因你维护你的权益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个人意见主要是这些,供参考。
希望你早日获得你的诉求,不建议你们庭外和解……人死事小失节事大!!


[ 此帖由 超级大白兔 最后编辑于: 2007-07-11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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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1:55  #92
会员
食草族

级别: 小学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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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7-01
来自: 中国, 广东, 广州
国人被政府、大企业等强势集团强奸惯了
你就闭着眼睛享受吧
别较真了


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傻子----我真傻!
职业光棍----我真独身主义!
职业流浪者----这世界有许多美丽的风景!这世界有许多美丽的所在!我要一一走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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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2:03  #93
会员
捕光掠影

级别: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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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42
注册日期: 2005-12
来自: 中国, 河北, 任丘
Re:可以尝试法律途径
引用:
最初由 超级大白兔 发表
兄弟,很同情你,指不定哪一天别的朋友也受害了,你可以请你的律师给索尼、好耶发律师函,虽然我对大民商法不很精通,但根据在学校学的理论和有关条款我觉得他们这么做是不对的,是应该对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如下:
根据现行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由此可见,他们首先违反了合同的根本……公平公正
1、你们之间是合同
2、你们之间合同无效(注意标注的★号)
3、他们的规定属于要约,你参加了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4、他们违背第39条规定
5、应该按照41条解释
6、他们更违背了52条
7、请求法院按照54条2项处理

给你造成的损失是:
1、未经你许可发表具有逆版权的作品
2、极易被误解你获取了报酬而影响你的声誉
3、使你的精神受到了侵害
4、因你维护你的权益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个人意见主要是这些,供参考。
希望你早日获得你的诉求,不建议你们庭外和解……人死事小失节事大!!



“超级大白兔”老师,非常感谢您的大力支持!您的帖子对所有摄影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您辛苦了,向您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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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2:41  #94
初级会员
太行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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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4
注册日期: 2007-05
来自: 中国, 河南, 新乡
绝对支持!但打官司不好玩儿,即便有100%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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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2:55  #95
初级会员
苏州阿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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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7-05
来自: 中国, 江苏, 苏州
支持!


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不息为本 以日新为道

http://www.fotosay.com/adu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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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1 08:00  #96
初级会员
黄大为

级别: 小学一年级
积分: 5
发帖数: 4
注册日期: 2007-05
来自: 中国, 北京, BJ
可以请教律师! 合同内容有的不合法的条文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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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1 08:00  #97
初级会员
龙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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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注册日期: 2006-02
来自: 中国, 浙江, 余姚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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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2 13:44  #98
初级会员
狐步

级别: 小学一年级
积分: 6
发帖数: 6
注册日期: 2005-04
来自: 中国, 广东, 佛山
拒买索尼产品


____________________
坏习惯:喜欢挑剔别人。。。好习惯:喜欢被别人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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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2 14:38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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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不着醒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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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57
注册日期: 2007-03
来自: 中国, 重庆, 重庆
小孩在被欺负时,尚且知道打不过的话可以喊家长、大哥。。。。至少也会骂对方两句

成年人却多了无谓的忍耐

如果确定是霸王条款(这个需要律师帮忙),那么即使签署了的协议也可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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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2 14:43  #100
会员
睡不着醒不了

级别: 小学三年级
积分: 181
发帖数: 157
注册日期: 2007-03
来自: 中国, 重庆, 重庆
当然有朋友提醒LZ注意官司成本,也是有道理的。。。。。如果你的工作太忙,经济窘迫,那么打官司前的确需要深思

不过,所谓成本和收益也要多角度看。。。。比如你只赢了sony一元钱,那么收益真的就只有一元吗?由此带来傲慢大公司的低头算不算收益?社会由此更尊重作品及作者算不算受益?甚至由此激励更多的人捍卫自己的权益。。。。这些都算收益

再说句不高尚的,哪怕在这个维权过程中宣传了自己以及自己的作品等,这些也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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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2 16:58  #101
NH5
会员
NH5

级别: 高中三年级
精华: 2
积分: 12232
发帖数: 11782
注册日期: 2006-07
来自: 中国, 北京, 北京
此帖有很好的教育意义,再次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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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3 09:18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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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k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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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119
注册日期: 2006-05
来自: 中国, 天津, 河西
你可以反对我的意见,但我会拼命维护你说话的权利!
引用:
最初由 捕光掠影 发表


lankuang ,说这话之前你动过脑子吗?!话说反了吧?!
人与xx的区别是啥?我来告诉你——人跟xx的区别是绝大部分xx只是停留在感知阶段,没有思考、分析和判断能力,没有改造、提升和改变环境的能力,xx只能被动的适应自己的本能和环境,很少有选择的力量。 但是人不一样,人可以思考、分析、判断,并且为了自己认准的事情,可以不计代价和报酬的去付出!所以人就可以选择自己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可以主观能动的改变自己以及客观世界,并不是任由自己的本能或者客观环境控制自己。人是可以分辨是非的,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快乐、对错,为了原则、真理,许多人在许多时候都会“自寻烦恼”,但寻到的却并不一定是“烦恼”。因为,当许多人因此而受益(包括lankuang),当社会因此而进步的时候,何“烦”之有?!为啥要“恼”?!
我善意的相信lankuang在说这句话时并非恶意,因此不愿在这里恶言相向(那不是我的本意,也不是本贴的主旨)。因此希望lankuang朋友:收回这句话吧,不要让它再伤害更多的“自寻烦恼”者了!!!

我提出的意见已经注明:仅供参考,我不想左右你的意志,只不过提个醒罢了。楼主是成年人,如果你要起诉主办方,我也乐观其成。
可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收是收不回来了,如果楼主狭隘到听不得一点异议的话,我能做的只不过是不再回你的帖子罢了。
一张照片说到权利,首先是被拍摄者的权力,倘若哪天,你照片里的那个渔老大找到你,说是谁给你权利拍摄我的照片去参赛,你有我同意放弃肖像权的书面声明吗?楼主又是如何应对?


[ 此帖由 lankuang 最后编辑于: 2007-07-13 09:21 ]

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个认真拍片,毫无门户之见的业余摄影爱好者
微距小组欢迎您!http://groups.nphoto.net/zi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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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3 10:38  #103
会员
上海清风

级别: 小学一年级
积分: 39
发帖数: 36
注册日期: 2005-12
来自: 中国, 上海, 上海
:“4、主办方及赞助方有权将本次比赛参赛照片用于与此次活动相关的报道及展示。”同时,还有这样两条规定:“2、因用户提交的作品侵犯其他任何第三人肖像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而给主办方及赞助方造成损失的,该用户应向主办方及赞助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主办方及赞助方不承担因参赛作品所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你"中奖"应谢谢人家才对.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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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3 11:17  #104
会员
捕光掠影

级别: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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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5-12
来自: 中国, 河北, 任丘
Re:你可以反对我的意见,但我会拼命维护你说话的权利!
引用:
最初由 lankuang 发表

我提出的意见已经注明:仅供参考,我不想左右你的意志,只不过提个醒罢了。楼主是成年人,如果你要起诉主办方,我也乐观其成。
可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收是收不回来了,如果楼主狭隘到听不得一点异议的话,我能做的只不过是不再回你的帖子罢了。
一张照片说到权利,首先是被拍摄者的权力,倘若哪天,你照片里的那个渔老大找到你,说是谁给你权利拍摄我的照片去参赛,你有我同意放弃肖像权的书面声明吗?楼主又是如何应对?


感谢lankuang朋友的提醒,您说得太对了——“是谁给你权利拍摄我的照片去参赛,你有我同意放弃肖像权的书面声明吗?”——不过您也多虑了。我告诉您,片中的老大爷姓马,是任丘市李广村的,不用提名字您也能找得到他——全任丘市就两个放鱼鹰的。我每次拍鱼鹰(包括外地来白洋淀采风的影友拍鱼鹰),我都会找马大爷,而且每次都会付费。虽然没签啥书面声明,但马大爷说了:“只要给钱,随便拍随便用。”再者说了,你不给钱,马大爷是绝不会让你拍的——他比你我更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只要您稍稍动动脑子,是不会有“楼主又是如何应对?”之虞的!谢谢您的善意提醒!!!同时也欢迎您来“华北明珠”白洋淀采风创作。
我对您除了感激并无恶感,但对您的“人和××的区别还有一条:人不会自寻烦恼,为小事去顶一脑门官司”的高论既不敢苟同又觉得别扭,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其实您只要稍稍动动脑子,是不会下此定论的。
还有,您猜测说“不摄之摄”是我的马甲,其实,只要您动动脑子分析一下文风,就会发现二者并非一人。不过也用不着满您,“不摄之摄”是俺徒弟。师傅有事,徒弟焉能袖手旁观!!!但小伙子年轻气盛,言语不周之处还望多多海涵!!!不过,您说他有“文革遗风”实在是抬举他了——单从年龄上讲就“一票否决”了。
本帖的主旨是“讨说法”,大家在畅所欲言的同时也要把握好分寸,最好就事论事,不要伤及无辜,坏了论坛的“和谐”气氛。相逢便是缘,友情得来不容易!理解万岁吧!
“你可以反对我的意见,但我会拼命维护你说话的权利!”lankuang朋友的一句站位明显高出国门的名言掷地有声,其执著精神让您比“秋菊”更令人尊敬!就冲您这一句话,俺以后将不会再回复此类回帖;同时诚挚的邀请您来白洋淀做客,把酒临风,赏荷拍鹰!!!
再次感谢大家跟帖,仗义执言,出谋划策!
套用秋菊的一句名言——“俺就是要讨个说法!”无它。
欢迎继续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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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3 11:23  #105
会员
捕光掠影

级别: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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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2005-12
来自: 中国, 河北, 任丘
引用:
最初由 上海清风 发表
:“4、主办方及赞助方有权将本次比赛参赛照片用于与此次活动相关的报道及展示。”同时,还有这样两条规定:“2、因用户提交的作品侵犯其他任何第三人肖像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而给主办方及赞助方造成损失的,该用户应向主办方及赞助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主办方及赞助方不承担因参赛作品所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你"中奖"应谢谢人家才对.


呵呵,哪天我请索尼、好耶,你来作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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