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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杂谈
> 向索尼、好耶讨说法:你凭啥白用我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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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人海飘过 于 2007-07-08 16:14 加入推荐
2007-07-10 07:03
#61
捕光掠影
会员
级别: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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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就此论点谈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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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三名的作品没有选用,我个人估计可能不是作品的问题,而是索尼故意设计的,其主要目的就是制造矛盾,希望有摄友起诉或媒体揭露此事,这等于是再次为索尼做广告。他们这样的大公司真会留一个这么大的漏洞给别人吗?
索尼如此做,我觉得他们是算好了,怎么着都是他们合适。楼主去打官司,最后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庭外和解。霸王条款从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合同都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条款,所以讲楼主打官司应该胜算较大。
希望楼主既能赢得荣誉,又不让索尼宣传的计划得逞!!!
支持楼主!!!
果真如此的话,靠制造“绯闻”来提高知名度,索尼在“德”上已经输了。下面我把这次比赛的三张获奖作品贴上来,供大家参考。
第一张是“特别技术奖”!
捕光掠影 上传了这个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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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7:04
#62
捕光掠影
会员
级别: 小学二年级
积分: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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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张是“特别视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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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7:05
#63
捕光掠影
会员
级别: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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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张是“特别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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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7:29
#64
苏眉
会员
级别: 高中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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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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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光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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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如此的话,靠制造“绯闻”来提高知名度,索尼在“德”上已经输了。下面我把这次比赛的三张获奖作品贴上来,供大家参考。
第一张是“特别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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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7:54
#65
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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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商不奸?无奸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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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8:14
#66
why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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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
支持争取权益
我不懂国外相关事情时的相关法律.建议查一下.这不仅是慷慨不慷慨的问题,我觉得是否应该尊重作者劳动的问题. 如果国外相关比赛的条例不支持在未得同意下登出作品作广告,那么国内使用的条例就是欺我国人不懂事了.否则, 要争取起来还真不好弄.人家可是抓住公布了参赛要求你才送作品这一条,可难打了.作为局外人,我是支持你去查一下相关的条例. 国外这么注重知识产权,没理由这么不尊重人家的劳动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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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8:16
#67
启明星
会员
级别: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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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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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
支持楼主!反对侵权!
____________________
纵情回归自然,共享摄影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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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8:33
#68
太白遗风
版主
级别: 大学三年级
精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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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25622
注册日期: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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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对于比赛和评奖,俺不怎么看好的,别太当回事吧。关键是要提高自己的鉴赏能力,不要被他人所左右,简单地以为“得奖的就一定是好作品,不得奖的什么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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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9:06
#69
lankuang
会员
级别: 小学六年级
积分: 1185
发帖数: 1119
注册日期: 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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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河西
Re:Re:Re:花姑娘·汉奸·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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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不射之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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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帽子”既然“送”不出去,那就咱自己留着,没有关系,至少可以让一些人有所警惕。既然这里可以畅所欲言,当然会一吐块垒。“上纲上线”和“bs”都一样,都属空气振动,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自有公论,无需再说。
不过,我还是劝这位仁兄百忙中看看法律书再说话,什么叫认可就不存在侵权?其实很多判断的成立都是有条件的。当然在法理上也比较复杂,这也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如果那么简单,保护著作权等问题也就不这么困难了。但自己弄不清,就尽量别去误导别人!
对付摄影作品侵权,当然最节约成本的方法是不参赛,不给侵权者机会,这也是最明智的选择。和主办方协商,也不是不可以,协商成功,对主办方也是一种好事。问题是如何主办方根本不认帐,你怎么办?我的想法是:如果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助判断),协商无效就诉诸法律;如果取证困难,证据收集不充分,胜诉几率太低,就放弃无谓的诉讼,利用媒体舆论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揭露,教育更多的人别上当。诉讼不是唯一和最好的方法。
个人选择坚持和放弃,确实是自己的权利,以自己是否“快乐”为标准来取舍,别人也无权干涉。但我想我们努力维权的目标是——让侵权者侵权后并不快乐——让他们的侵权成本大大超过侵权收益,只有这样,侵权现象才会越来越少,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最终的快乐。而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会任何时候都那么快乐,肯定有痛苦的付出。这是社会进步的代价。有所得,必有所失。
想来想去,还是觉得人啊,真的不能只顾自己快乐不快乐呀。那样,人和××不就一样了么?(并非骂人,请勿错解)
这次回复还是稍有理智。此论坛是影友杂谈,不是愤青论坛,有一份平和成熟的成年人的心态最为重要。
你的中间一大段我同意80%,但问题是对与侵权的判断,我和你是有不同意见的。我认为,就此事而言:在法律上,认定侵权很难。楼主忽略了参赛协议,可以说吃了个哑巴亏。我不是专业人士,以上判断只是基于常理。至于是说谁误导谁,那就有些自视甚高,而忽视楼主的智力了。不管是谁,他的想法只能是给楼主做个参考,每个参考不管正确与否,都出自一片公心。
“空气振动、一吐块垒、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之类的说法甚为高明,只给你的最后一条补充一句:人和××的区别还有一条:人不会自寻烦恼,为小事去顶一脑门官司。
[
此帖由 lankuang 最后编辑于: 2007-07-10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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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认真拍片,毫无门户之见的业余摄影爱好者
微距小组欢迎您!http://groups.nphoto.net/zi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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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9:16
#70
闻雪
会员
级别: 初中一年级
精华: 2
积分: 1795
发帖数: 1492
注册日期: 2006-01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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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扬州
Re:霸王条款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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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不射之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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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一份资料: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从而符合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但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目的实现了吗?没有。我们可以看到,格式合同在显示其巨大的生命力的同时也暴露了其让人担忧的缺陷——“霸王条款”横行。
原因在哪?——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内,在可预期的范围内,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用经济学的观点就是,经营者采取这一行为的机会成本很低,甚至是没有, 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他没有理由不把“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因此,为了抑制或是防止它选择这一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机会成本提高了,那他选择做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只要把机会成本提得足够高,就可以抑制或防止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换句话说,就是要让他们在写入霸王条款之前 ,明确地知道他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使他的预期收益将会等于或小于成本。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合同法中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成倍加重对订入“霸王条款”的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霸王条款”就不会如此猖獗,格式合同也就不必背负历史的骂名了。
其实这件事情,就其侵权与赔偿内容而言,并没有多少轰动性,因为当今社会此类现象比比皆是;但其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却是当今中国最突出的问题———— 当今中国之法治体制健全程度和民众法治意识之成熟程度!
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在中国,当一个社会群体被集体侵权后,往往是只有个别人出来争取被侵害的权利,而绝大多数人却选择了沉默和妥协!甚至,我们都能看到几千年来我们的社会都是这样一个状态?正常么?
法治意识的淡漠,权利意识的麻木,个人利益本位的畸形扭曲……导致我们不会为社会群众利益去奋斗和牺牲。很可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个社会不平的事情多了,我自己折腾会成功么?我为维权付出那么多代价,别人却跟着分享胜利果实?
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使我们的民主和法治思想几无生根之土壤!
曾记得上学的时候,我的老师讲过一个著名的法学理论,大意是这样的——公共权利就像一块公共的草地,如果上面跑进了一只羊啃草,大概没有人去管,你也不会主动去把羊轰走;如果是跑到自己家的草地上,恐怕你早采取措施了。因为那直接侵害了你的利益。其实,羊啃公共的草地也一样侵害你你的利益,因为公共利益中也有你一份。一个法治机制成熟的社会,应该有足够的力量去维护公共的草地不被糟蹋;一个法治意识成熟的公民,也应该有足够的责任感去维护公共权利不被侵害,其中当然包括你自己的权利!
看了捕光掠影的帖子,我觉得,我们每个人其实都不仅仅是在维护自己的那点被侵害的利益,而是代表社会最普通的人群在和一个庞大的商业垄断势力在较量,这是一场正义与罪恶的较量,也注定是社会不断进步、不断走向法治化的一个必然过程。
作为一个人,你可以选择在沉默中放弃,那是个人的权利;但如果一个群体的放弃,就一定是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的悲哀,这样的社会注定没有希望!
不想在这里争论这件事情本身的具体枝节,只想给大家提个醒:有时间,在摄影之余,看看法律方面的书,多一点思想,确实很有必要,关乎生存之未来……
强力支持捕光掠影的提议!!向霸王条款开战!!
在开战之前,先让我们认真学点法律知识吧^^^^^……
强力支持捕光掠影的提议!!向霸王条款开战!!
在开战之前,先让我们认真学点法律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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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9:44
#71
牛得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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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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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09:54
#72
板桥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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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高中一年级
精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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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泰州
刀不砍在自己身上不疼,遇到这样的事情谁都会闹心的,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他人强占了,真是岂有此理!坚决支持捕头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彩的瞬间,永恒的记忆
欢迎光临我的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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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0:30
#73
捕光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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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
Re:Re:Re:Re:花姑娘·汉奸·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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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lank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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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句:人和××的区别还有一条:人不会自寻烦恼,为小事去顶一脑门官司。
lankuang ,说这话之前你动过脑子吗?!话说反了吧?!
人与xx的区别是啥?我来告诉你——人跟xx的区别是绝大部分xx只是停留在感知阶段,没有思考、分析和判断能力,没有改造、提升和改变环境的能力,xx只能被动的适应自己的本能和环境,很少有选择的力量。 但是人不一样,人可以思考、分析、判断,并且为了自己认准的事情,可以不计代价和报酬的去付出!所以人就可以选择自己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可以主观能动的改变自己以及客观世界,并不是任由自己的本能或者客观环境控制自己。人是可以分辨是非的,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快乐、对错,为了原则、真理,许多人在许多时候都会“自寻烦恼”,但寻到的却并不一定是“烦恼”。因为,当许多人因此而受益(包括lankuang),当社会因此而进步的时候,何“烦”之有?!为啥要“恼”?!
我善意的相信lankuang在说这句话时并非恶意,因此不愿在这里恶言相向(那不是我的本意,也不是本贴的主旨)。因此希望lankuang朋友:收回这句话吧,不要让它再伤害更多的“自寻烦恼”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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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0:41
#74
新手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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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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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10:43
#75
N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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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高中三年级
精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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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三张作品看了,个人觉得前两张无非是体现机子性能,倒是可以理解。第三张有点意思,没看出来问题所在,难道是泡泡里的色彩?请高手们解答一下!
个人建议楼主不要求大额费用赔偿,名誉上的胜利更为关键,再次支持楼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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